[問卦] 有沒有 法律的鬥爭 的八卦

作者: Schwinger (千金之子不死於盜賊)   2015-08-19 01:00:26
最近看到王澤鑑大法官《民法總則》著名德國的法學家Rodolf von Jhering一篇
文章,實在覺得這篇超經典的文章超棒的,我能體會王澤鑑大法官如此鍾愛這篇文章
我覺得把法律改成你所熱愛的科系XX都可以,把鬥爭改成你目前面對的困難都成立
有沒有法律人看待這篇文章的八卦? 我想念過三民主義和一點社會學更能體會馬克思
唯物論的價值和意涵,以前我還傻傻被孫文唬爛了 = =
耶林:法律的鬥爭
來源:王澤鑒先生《民法總則》緒論部分作者:耶林原著, 薩孟武教授翻譯
沒有戰鬥的和平和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視為辛苦奮
鬥的結果。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采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個世
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
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
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先須
有准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
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
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
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優游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
:“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名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
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
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
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耶奴斯的頭顱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
個人所得的印像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像,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一樣.某一時代
的生活是戰爭,某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
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炮聲一
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得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
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均不能恢復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和沒有勤勞的收
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視為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及主觀的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
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像的規則改為具體的
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采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
若袖手旁觀,不與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
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
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
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采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
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
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
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百年之久。兩
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
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
的自由等等,都是人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
而是腥血塗地。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等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
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於法律的關系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子
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
掉嬰兒,必傷心而痛苦;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
。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
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
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紀有私
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
爭之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
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
一元銀幣落水,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
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費用不貲,得
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輟訴訟,此種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不過荒地數裡,而乙
國不惜對之宣戰。為數裡之荒地,而竟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巨款,有時國家命運
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鬥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
數裡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結果乙國將失去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
。由此可知國家因數裡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戰,為名譽而戰,犧牲如何,結
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占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
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
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
不要退縮,這不是關系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
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
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
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
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權力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
  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
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
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組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
精神上的生存條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
其可能,必定受到別的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
像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
權利感情的作用。
沒有戰鬥的和平和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視為辛苦奮鬥
的結果。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采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盜竊者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
。是則盜竊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
自己的人格。因此盜竊的行為可能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
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占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
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目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
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識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
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
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農業國則相反,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
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
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
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哪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
是物質上的價值,而是觀念上的價值。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
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
。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
。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
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
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
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系?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像的原則存在,
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
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
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
公法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
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的存在;也許由於懶惰
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
乃懸於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
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系猶如血液的循環,出於心髒,歸於心髒。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
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
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害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
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
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
張:“勿為不法”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於個人,或是
出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屈不撓,與其鬥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
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
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
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力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
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威尼斯商人》中,描寫猶太商人
夏洛克貸款給安東尼的故事,夏洛克有一段話:我所要求一磅的肉,是我買來的,這屬於
我,我必須得到;你們拒絕給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我這裡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系,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
。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夏洛克之要求權利,變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
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凌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
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的是
,法官竟用詭計,拒絕夏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
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
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於地上。這種判決夏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
悄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毀滅了。
  說到這裡,我又想起了另一作家克萊斯特所寫的小說《米歇爾·科爾哈斯》了。夏洛
克悄然走開,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
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
,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
。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裡,奪得寶劍
,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栗。暴動的號角已
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
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
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
—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
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成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死被監護人,這是
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
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社會,個人均用自己的腕力
,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采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
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
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
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而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
法治”發生的基礎。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
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
反對;勞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
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侯,政治家方才覺悟,
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作者: EinArthur (雷姆好可愛喔雷姆)   2014-08-19 01:00:00
有夠長 END
作者: zold (zold)   2015-08-19 01:01:00
字太多
作者: dekirin (みるる)   2015-08-19 01:03:00
你來八甲板發認真文?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8-19 01:06:00
我大一的時候看過這篇但是end了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5-08-19 01:07:00
不錯啊,最好是認真看完這篇,對於法律會有一定的前理解
作者: mkzkcfh (mkzk)   2015-08-19 01:08:00
法鬥敲口愛得~~>/////<
作者: dekirin (みるる)   2015-08-19 01:09:00
大一看王澤鑑的書...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15-08-19 01:09:00
民總不是本來就是大一看嗎...王的字很難懂,校稿起來比起其他老師要來得痛苦許多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8-19 01:12:00
要是我高中看過這篇文章我不會選文組
作者: blue999 (FLY)   2015-08-19 01:34:00
你高中生喔? 法律不是你想像的那樣 你進去後200%會後悔一個嘴砲文章而已 沒權沒勢抗爭只是找死而已 你出社會就知道了 大部分都自掃門前雪 沒人理你的 等你有錢有勢也不需要抗爭了
作者: LinFan (綠島耕作)   2015-08-19 01:48:00
你沒有看懂這篇吧 為什麼會覺得可以改成其他科系
作者: w87778566 (衰神左撇子)   2015-08-19 02:06:00
大一就崩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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