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密錄器駁檢舉 警讚「強心針」

作者: GLPLy (王者右手的榮耀)   2015-08-16 16:39:48
如果是本來就沒有錄影裝置的勤務就算了
現在的情況就是我錄影錄爽爽
先抓你衝撞公署再抓你妨害公務
然後你說我打人的時候雙手一攤,這段我不拿出來歐
你要自己舉證,你手機被水柱沖壞了或是被我沒收了都不關我的事
※ 引述《SPFH120 (鍵盤王韋智)》之銘言:
: ※ 引述《mithralin (工口)》之銘言:
作者: NOKIA3210 (諾基亞3210)   2015-08-16 17:01:00
被告無舉證義務,就這樣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5-08-16 17:06:00
只是義務,台灣如果真的完全相信司法,只要遇到爛一點的檢察官或審判長,就幾乎等於被起訴了,尤其在資訊領域方面普遍常識不足,所以網路常常都會被莫名其妙安罪名,反正不要太相信司法,必要時候還是得準備證據,不然只用嘴巴講講卻被起訴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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