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警察能恣意盤查民眾侵權民眾嗎??

作者: saveme (hihi)   2015-08-04 21:23:31
原文恕刪....
參考以下資料
http://goo.gl/rFLlMM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102,10
第五卷第六期1-22頁
伍‵結語
警察行使職權,往往使人民感覺受到一定的強制力量,因而警察執勤更應注意踐行各種正當
之程序,尤其涉及人身自由之權利,更應審慎為之.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及523號解釋認
為,依憲法第8條所稱(依法定程序),(系指凡限制人民審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
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
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基此,雖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扔應合乎憲法第8條所定之(正
當法律程序)無疑.該程序之重點包括:一,理由告知之通知義務.二,時間限制.三,法官介入
.除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外,警職法之法定程序及警政署訂定之行政規則,要求警察遵行
之程序,均屬警察行使職權所應遵行之正當程序.
由前述警察行使身分查證之正當程序觀之,回顧前言所揭(律師與警察)之案例,發現警察有
幾點未符正當程序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 警察攔阻盤查時,未告知為何盤查之事由.明顯與警職法第4條之表明身分,告知是由之
法定程序有違,警察必須告知為何攔阻盤查知事由,才能讓民眾安心的配合出示身分證件.
二 律師已遞出名片,警察及可先行做查證之動作,惟警察未做查證,僅堅持要律師出示身分
證件.警職法第7條第二項有關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之前提,為(顯然無法查證身分),律師所遞
之名片已有姓名及電話,警察應先實施初步查證,矣有疑問,再行詢問.
三 警察因律師未出示身分證件,及要求律師與其同行至警察局.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之前提
已如上述,此舉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之權利,必須嚴謹面對,非有必要,不宜便宜行之.
四 攔阻盤查,雖有著制服,惟律師要求查看其編號,警察側身閃避未出示.警政署一再重申,
人民若有疑慮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時,警察宜出示之;本案利知警察則不但未出示證件,連其
制服之臂章編號亦利用側身閃避,無法正正當當面對人民,字有失警察行使公權力之正面意
象,此即警察制服正面沒有識別編號之弊.
以上四點均是警察應遵守踐行之正當程序,而在本案例裡之警察,未落實依警職法之正當程
序規定行使職權,人民自得依警職法第4條第二項予以拒絕之.警察主管機關宜依本案例虛
心檢討改過遷善,並做為教育訓練之案例,使警察引以為鏡,避免重蹈覆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第二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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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102,10
第五卷第六期1-22頁
警職法亦於第4條第1項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是由.警
察行使職權,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警察於行使職權
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並有告知事由知義務.警察行使職權,如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
務證件,顯難澄清人民之疑慮.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騙,故於本條第2項明定人民
有拒絕的權利.
著制服執勤如受到質疑,執行人員是否需再出示證件,以利職權之行使;就條文之文義,似乎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證件了,而出示證件者,多指著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員為主;警政署
為了化解人民之疑慮,要求員警如遇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扔以出示證件為宜.
另外刑事警察人員執行時,均應出示(刑警證)或(刑警徽).俟後並行文各警察機關,重警察
人員執行情務,行使職權,遇有民眾質疑或要求時,在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扔應出示證
件,以化解民眾疑慮,該署為貫徹此一政策,更於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
規定,修正地3點,於施教程序中增訂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規定.(參見內政部警政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的步驟:(請參考使用)
1 遇到不明人士(管她是誰)來執行所謂的警察職權,
請拿起你的手機按下錄影,
這是第一步.(全程證據保全)
2 不論她想蓋甚麼?
請你一定要問她,
你是誰?你要做甚麼?
3 如果她說她是警察?
(如果她故意都不講,或講其他有的沒的,那請你不要理她,慢慢離開)
如果她說她是警察,那請你直接要求請她的出示她的身分證明.
(警員編號跟姓名可以辨識查證警察的身分)
4 她刻意閃避這個話題,
你就跟她很清楚的說,
根據警職法第4條,
以及你沒有依照102年度警政署函的正當程序的規定,
我予以拒絕,請你讓開,我要離開.(請慢慢離開)
5 她如果不讓你離開,
甚至使用任何方式觸碰你的身體,
請你馬上打110,
跟報案的說明,
"有不明人士騷擾我請派員來處理.
(地點跟時間,記得要詢問清楚派來的警察警員編號跟姓名)"
6 告知核對過身分來處理的警察,
這位不明的身分人士,
未依正當程序表明身分,
持續的在騷擾我,
請你逮捕她.
我要告她妨礙自由.
PS:如果嫌麻煩,那請把網址pdf檔先下載好,
以備不時之須.
作者: jim66356 (搖尾巴)   2015-08-04 21:24:00
作者: jayfeng (傑奉)   2015-08-04 21:24:00
英文
作者: belucky   2015-08-04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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