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反課綱學生@教育部門口談話ING!(直播)

作者: jerry1214 (你說啥)   2015-08-04 14:50:55
※ 引述《awhat (La Mer)》之銘言:
: 你這篇不是刻意誤導就是法律常識不足
: 所謂信賴保護,大法官有解釋過,必須是人民向政府主張,
: 由於行政法規或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人民因為信賴原先的法秩序,
: 造成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政府應予補償。
: 白話來講,信賴保護原則保護的是私人個體。
: 但今天修改課綱為行政程序之一
: 委員是以自身專業身分,對行政程序的執行輔助與建議
: 而不是隨隨便便的私人集會
: 因此修改課綱的事情,既然是行政程序的一環
: 就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公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人民針對行政機關所為的行為來主張是沒問題,今天換個角度觀察,教育
部公開會議中個人發言的行為,又何嘗不是行政行為,既然是行政行為,教育部自然就該
遵守行政法上的原理原則,委員自然能主張信賴保護(是否有不公開的信賴是另回事,沒
有委員就不能主張的說法)。
: 在政府其他部會裡,委員會公開對話紀錄與名單都是很基本的事情
: 像是環評會、都市計畫委員會甚至可以開放旁聽與記者參與
: 所以公開委員會資訊,都在行政程序法裡有所規範
: 這是所謂的"依法行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3項:「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
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
成員名單。」
從這邊是要公開會議內容、名單,但沒說到包含個人會議發言,環評會或都市計劃委員會
願意公開是很好,但是應該要事前告知,因為ㄧ般委員會的委員會認為依法只公開到決議
內容而並不包含個人發言,這部份的信賴為何不用保護?
教育部公布課綱是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還有爭論,但都是行政行為的ㄧ環,今天高等行政
法院是判決「人民要求教育部公開內容,教育部卻不公開」的行政行為違法,兩個不同的
行政行為,ㄧ個判決違法不代表另一個就違法,要再提針對另一個的行政行為的訴訟才能
解決,只用教育部「不公開資訊」的行政處分違法,難以說明「公布課綱」的行政行為違
法,這是我的淺見
作者: cacacacat (Kobe)   2015-08-04 15:00:00
推,這也是教育部要上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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