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台獨」是貶意詞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5-08-03 00:40:41
※ 引述《arrenwu (鍵盤流戰鬼)》之銘言:
: ※ 引述《sumade56 (亞佛加爵常識)》之銘言:
: : "台獨"根本就是個假議題
: : 因為根據條約(舊金山和約)
: : 中華民國政府從來都沒擁有過台灣的主權
: : 台灣的主權目前也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
: : 既然台灣不屬於任何人 怎麼會有獨立的問題?
: : 上述我說的叫做"事實" (證據資料都查的到)
: : 但 以前在讀書歷史/公民時
: : 我記得根本隻字未提 不然就是輕描淡寫帶過
: : 導致台灣絕大部的人民根本不了解這個事實 也不了解台灣的歷史
: : 講難聽點 外國人都比台灣人清楚台灣的狀況
: : 可見教育有多重要? 歷史應該要呈現的是事實不是嗎?
: : 當他們喊出"統一 或 獨立"的議題時
: : 你早就掉入陷阱了
: 因為你只講舊金山和約啊
: 還有一個備受爭議的開羅宣言不是嗎?
: wiki的資料(Link: http://tinyurl.com/nv8edau ) 表示,開羅宣言的內容有包含
: 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 也許有人會說這個宣言有爭議性,認為不應該引用。
: 痾 該不該引用難道是你我說了算?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1條 本公約之範圍
  本公約適用於國家間之條約。
第10條 約文之認證
  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
  (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議之程序;或
  (乙)倘無此項程序,由此等國家代表在條約約文上,或在載有約文之會議蕆事文件
上簽署,作待核准之簽署或草簽。
第11條 表示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方式
  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
、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除非你能找出其他國際法上承認的條約簽訂方式
 否則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開羅宣言就只是一張廢紙
 沒有任何拘束力
 就跟朕知道了(朕不想給的 你不能要)沒什麼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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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所以中
美英蘇日等國已經是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開羅宣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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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根本就是在胡扯
國際法降書的效力
依據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之间议定的投降书必须照顾军人荣誉的通例。
投降书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就只有發生終止戰爭的效果
根本不可能發生主權移轉的效力
更遑論將降書之遞送與條約之簽訂混為一談
而蔣介石依麥克阿瑟一般指令第一號對台灣的軍事占領效力
在中日雙方簽訂中日和約之後也就終止了
蔣介石不再擁有對台灣軍事占領的權限
而依據中日和約第二條的規定
日本只承諾依舊金山和約之履行
放棄對台灣的主權
但卻未承諾將台灣主權讓與給中華民國
所以和舊金山和約一樣的結果
國民政府實際並未取得台灣的主權
你的說法完全混淆了國際法上降書與條約的效力
純粹只是個人的政治主張
並非國際法上通認的主權移轉效力
國際法上承認的主權變動
就只有以下幾種
並不括你所謂的降書或宣言
4.1 傳統
4.1.1 先佔
4.1.2 時效
4.1.3 添附
4.1.4 割讓
4.1.5 轉讓
4.1.6 交換
4.1.7 征服
4.1.8 購買
4.1.9 獨立
4.2 現代
4.2.1 公民投票
4.3 特殊
4.3.1 租借
4.3.2 共管
4.3.3 託管
4.3.4 國際管理
作者: u304027 (freud)   2015-08-03 00:54:00
聽說過日本降伏文書嗎..而且..時間先後搞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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