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MG149是偵字案號了

作者: FallRed (落紅)   2015-07-28 15:19:50
引述
我來解釋一下好了
他字案要轉偵字案 就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犯罪 轉偵字案通常是檢察官已經掌握犯罪證據
可以說 檢查官的心證就是要"起訴"
這是第一篇原PO在推文裡回應的
其實根本錯誤
1. 分他字與偵字案的是由地檢署的分案室負責 與檢察官無關
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四、本署受理告訴、告發、自首及司法警察(官)報告(移送)之案件後
,登錄於本署總收案表,送檢察長核閱後,由資料科分「立」字案件
(不印卷面),依單號及雙號分別由專責檢察官負責審查。「立」字
案件專責檢察官應於 15 日內完成審查,逾 15 日未完成審查者,應
由研考科出具報表稽催,並通知專責檢察官將案件送交分案室立即分
「偵」、「他」字案。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90041021300-0980817
2. 分偵字案不代表就是檢察官想要起訴你了
如上所述 是分完案件之後 再分派到檢察官手上
既然不是檢察官分的案 又何來檢察官"打算"起訴你之說?
再者 偵字案雖是犯罪事實明確 但不代表就是被告的犯罪事實明確
(整件案子的確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地某處的確有東西被偷
被告甲涉有重嫌 但不代表就是甲偷了這件東西)
由於各種偵查過程的原因 最後還是有可能不起訴
講話要有憑有據
強者我朋友因細故告過人 當初也是分偵字案 最好還是不起訴處分
http://i.imgur.com/dg8iKSn.jpg
總結
1. 分他字偵字跟檢察官無關 不要扯檢察官的陰謀
2. 偵字案不代表檢察官就要起訴甚至聲押你 結果還是可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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