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有沒有鼓掌通過違法的八卦啊?

作者: yves1022 (勇猛無比的捷運貓老大)   2015-07-19 15:41:30
本魯不才
剛剛看到有張紙飄下來
91年台上2496號判決:
「選舉董監事係由會議主席決定以推舉方式為之,並由事先擬定之名單宣讀,嗣經主席
示意鼓掌通過,如董監事選舉採取累積投票制,則根本無從計算候選人各自所得之票
數。且以鼓掌方式通過議案,根本無從瞭解贊成與反對之表決股份數,有違股東會多
數決之精神。」
小魯不才,又去查了相關的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383號:
「另實務上如無股東異議時,固可由主席宣布議案後經在場股東以鼓掌方式通過決議情
形,然若已有股東表示反對時,主席應使出席股東投票進行表決,以查核贊成及反對
之人數與表決權數等,俾利確認相關議案通過與否。然抗告人以個人股東身分指派Ah
n Dae-Kwang(下稱安大光)出席系爭股東會,安大光已就相關議案表示反對意見,
詎系爭股東會之主席仍逕裁示議案由股東鼓掌通過,其決議方法亦有瑕疵。」
小魯又傳賴問了小魯的法律顧問,一個讀政大法律的漂亮妹妹
漂亮妹妹回答:
「中國國民黨是社團法人,已為社團法人之登記,須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並非
在中華民國內可作為超越法律的存在,此已在王金平案中經法院確定判決明白審認,
故對於全國黨代表大會(即社團總會)之決議,黨代表如有認為違反法令,得依民法第
56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小魯再查了相關法條:
人民團體法第27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
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
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小魯想問的是:
今天有沒有黨代表對鼓掌通過的方式表示異議?只要有一個就有資格向法院提起撤銷
決議耶!又如果沒有參加全代會,但反對洪秀柱參選的黨代表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總
會決議之訴嗎?有沒有瞭解的板友可以來說明一下?
又本魯最後想問的是:
為什麼要在明明知道會有爭議(有人會反對)的情況下,採用鼓掌通過這種違反民主多
數決,會被反對者以決議方式違法,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的方式呢?
是暗黑兵法嗎?
作者: avgirl (~單身純情Big肥宅!!!~)   2015-07-19 15:42:00
不是,就是阿柱姐出來選惹
作者: wade8204 (路過的小鄉民)   2015-07-19 15:42:00
他國事務 與我國無關
作者: pikatonn (皮醬)   2015-07-19 15:42:00
法律不能轉彎?
作者: eddisontw (沙丘)   2015-07-19 15:43:00
前面那個判決明明就是在講公司法
作者: yamaplover (YP趕快剪頭髮)   2015-07-19 15:43:00
國民黨又不是公司 怎麼會拿股東的法令來約束國民黨
作者: joumay (怪怪的小其)   2015-07-19 15:43:00
預留搞掉條仔姐的步數
作者: lici0393 (小郵差)   2015-07-19 15:43:00
有異議就開除,就無異議通過啦
作者: ufo15526368   2015-07-19 15:44:00
台灣兩個亂黨碰到法律會轉彎
作者: f204137 (Fj)   2015-07-19 15:44:00
車輪黨 :我就是法律
作者: magician8 (林老師卡好咧)   2015-07-19 15:44:00
這不是鄭問 神馬才是鄭問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5-07-19 15:45:00
國民黨在法律上有特別性+優先性+排他性 連憲法都管不了
作者: yamaplover (YP趕快剪頭髮)   2015-07-19 15:45:00
「起立鼓掌」代表黨的統治者其合法性來自於萬民擁戴的光榮 你可能要從古羅馬的歷史去理解這個制度的來源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15-07-19 15:49:00
洪是參選一路連署民調過關的,有足夠正當性連署和民調 就過了民主這關
作者: yamaplover (YP趕快剪頭髮)   2015-07-19 15:54:00
國民黨是列寧式政黨 不是歐洲式民主政黨你的思路很有趣 可以去提釋憲 加油!我跟你說過起立鼓掌行之有年,也是一種民主制度只不過列寧的民主不是你心裡想的民主罷了你真的覺得這點可以坳你可以去鼓動國民黨黨代表控告國民黨,但我也可以跟你打賭五塊錢你會被打槍
作者: mk426375 (時雨)   2015-07-19 16:00:00
所以反對的都被開除啦 不構成違法 謝謝指教
作者: yamaplover (YP趕快剪頭髮)   2015-07-19 16:02:00
關於你的問題 你可以去研讀蘇共制度就知道你的糾結點「贊成與反對」從來不是在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15-07-19 16:02:00
洪可是拿6萬連署,全國46%民調支持過關,卻還要不到2千人大會再表決?正當和程序都不夠,被當成來亂的,兩千人打全國46%支持的臉就變成鬧劇啊
作者: yamaplover (YP趕快剪頭髮)   2015-07-19 16:03:00
從來不是在這種黨代表大會上解決的你的思路真的很有趣 覺得國民黨是公司我不怎麼喜歡國民黨 不過我也討厭無腦地反國民黨
作者: j68345517 (阿斗)   2015-07-19 16:11:00
因為沒有黨代表能拿麥克風,所以沒有人表示反對所以無異議通過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15-07-19 16:12:00
我很早講過,要搞掉洪 唯一正當途徑就是那連署書 某個白目咖由此告黨主席打到痛腳才意外被開除的
作者: yamaplover (YP趕快剪頭髮)   2015-07-19 16:15:00
我認為這是國民黨制度的一環,若如你一樣只看到若如你一樣只看到制度表面就哇哇大叫,這是沒有用的看你本文內容猜想你是法政學科的人,試著從歷史脈絡從歷史去理解制度的起源,再好好思考該如何做,好嗎?
作者: j68345517 (阿斗)   2015-07-19 16:17:00
法律有規定社團法人的開會方式內政部也有規定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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