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不才
剛剛看到有張紙飄下來
91年台上2496號判決:
「選舉董監事係由會議主席決定以推舉方式為之,並由事先擬定之名單宣讀,嗣經主席
示意鼓掌通過,如董監事選舉採取累積投票制,則根本無從計算候選人各自所得之票
數。且以鼓掌方式通過議案,根本無從瞭解贊成與反對之表決股份數,有違股東會多
數決之精神。」
小魯不才,又去查了相關的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383號:
「另實務上如無股東異議時,固可由主席宣布議案後經在場股東以鼓掌方式通過決議情
形,然若已有股東表示反對時,主席應使出席股東投票進行表決,以查核贊成及反對
之人數與表決權數等,俾利確認相關議案通過與否。然抗告人以個人股東身分指派Ah
n Dae-Kwang(下稱安大光)出席系爭股東會,安大光已就相關議案表示反對意見,
詎系爭股東會之主席仍逕裁示議案由股東鼓掌通過,其決議方法亦有瑕疵。」
小魯又傳賴問了小魯的法律顧問,一個讀政大法律的漂亮妹妹
漂亮妹妹回答:
「中國國民黨是社團法人,已為社團法人之登記,須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並非
在中華民國內可作為超越法律的存在,此已在王金平案中經法院確定判決明白審認,
故對於全國黨代表大會(即社團總會)之決議,黨代表如有認為違反法令,得依民法第
56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小魯再查了相關法條:
人民團體法第27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第56條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
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
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小魯想問的是:
今天有沒有黨代表對鼓掌通過的方式表示異議?只要有一個就有資格向法院提起撤銷
決議耶!又如果沒有參加全代會,但反對洪秀柱參選的黨代表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總
會決議之訴嗎?有沒有瞭解的板友可以來說明一下?
又本魯最後想問的是:
為什麼要在明明知道會有爭議(有人會反對)的情況下,採用鼓掌通過這種違反民主多
數決,會被反對者以決議方式違法,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的方式呢?
是暗黑兵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