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先來看個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2號
因為新聞本身沒提到判決字號,我只好自己用關鍵字搜索,原告也是廖姓女子所以應該沒
錯
懶著看的人就看我節錄的就好:
...但如前述勘驗之情,並未顯示原告確有車身搖擺之情,且如舉發警員發現原告有車身
搖擺之不能安全駛駛之情,又舉發警員並未立即前往稽查,而係原告於駛入系爭停車場時
,舉發警員始追及...顯示至少於畫面顯示原告違規逆向行駛時,舉發警員並非第一時間即
開始進行攔停稽查,而係於原告違規逆向行駛之後,於左轉要進入系爭停車場時,始起駛
追及之情...則本件應係於舉發員警追及至系爭停車場時,始聞及原告身上有酒味,因而
才要對原告實施酒測;舉發警員並未於系爭停車場外,得以疑原告有酒後駕駛之行為,而
有對原告示意稽查且為攔停原告之舉止,而係於原告騎乘系爭機車進入系爭停車場後,舉
發警員始騎乘警用機車進入而進行稽查等程序乙節,應可認定。
從證據來看根本沒有新聞所說以及部分鄉民所誤會的「警察攔停受拒才跟進」或是「被
攔停才衝回家」等情況
實際上是警察反應慢半拍,等到女子進入私人空間後才開車追人
記者八成是只看到警察的說法就發新聞了
然後一堆人不知道跟著記者在高潮甚麼
所以在外面被攔停還是要乖乖停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