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談塵爆燒傷醫療 消基會:仍有空間待改進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5-07-14 14:05:18
※ 引述《Vincent6964 ()》之銘言:
: 原文43
: 我請各位頭腦清晰的正常人來判斷消基會有無帶頭違反醫事法
: 如果有乃就要衝1999了
: 非護理人員經醫師指示實施醫療行為造成病人傷害的法律責任
: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罪
: 非護理人員(包括助理護士或技術人員,如美容師) 經醫師指示實施醫療行為
: 1.非護理人員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罪。
: 2.指示醫師犯教唆罪,並成立共同正犯
: 3.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
: 護理人員法第24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
: 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
: 之指示下行之。」,違者依第37條:「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
: 及其雇主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
: 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 抓到了! 非護理人員教唆醫師實行醫療行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第 28-1 條 (刪除)
你哪裡看到28-1條的?
另見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
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
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 uhmeiouramu (優文老祖)   2015-07-14 14:06:00
KMT就是法律 不懂的B嘴
作者: zold (zold)   2015-07-14 14:07:00
沒辦法--會影響到朱主席的--KMT 都要快速立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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