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lliam2001: 百貨公司的經營者也只是出借櫃位給廠商而已。 07/07 22:59
→ william2001: 難道化妝品讓消費者毀容了,新光三越sogo要負責? 07/07 23:00
找到一個案例,符合w大的問題:可以要求出租人負責
我是覺得跟這次八仙與終極之間的關係有點像
先附上相關新聞報導:
2011年01月06日 賣問題面膜 新光三越 判賠84萬
蘋果日報 http://goo.gl/dSvPFI
女子洪媛庭六年多前在新光三越站前店,花三萬六千元購買二十盒「瑪迪芙」面膜,沒想
到面膜含類固醇,導致她皮膚色素沉澱、泛紅,因皮膚發炎不能曬太陽,只能晝伏夜出,
憤而向新光三越求償醫藥費等一百六十四萬餘元。法官認定新光三越對該商品未把關,祭
出懲罰性賠償,昨判共須賠洪女八十四萬餘元。
法官認定新光三越提供的這項商品,對消費者而言不具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與出貨廠商同
樣負有賠償責任,因此就被害人提出的醫藥費十八萬餘元部分,加計九成的懲罰性賠償,
且應賠償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合計共八十四萬餘元。
2011-01-06 專櫃買到黑心貨 / 類固醇面膜傷臉 新光三越判賠84萬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457811
法官趙子榮指出,新光三越讓廠商利用新光三越的商譽販售「黑心商品」給顧客,自己抽
兩成五佣金,卻認為此案是專櫃與消費者間的糾紛。趙子榮說:「百貨公司不能只當包租
公,只收錢,卻不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