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chime (最惡教師)》之銘言:
: 我是覺得蠻奇怪的
: 這小子當初被控三條罪名
: 1.羞辱李光耀
: 2.傷害宗教感情
: 3.散佈猥褻圖片
: 羞辱李光耀的部分早就撤告,法院判定有罪的是:
: 判處他就發佈猥褻圖片監禁1周 - 新加坡刑法298條中的「傷害宗教感受」
: 蓄意傷害基督教徒感受監禁3周 - 新加坡刑法291(1)的「散播猥褻圖像」
: 兩項控罪刑期合共4周
: 有問題的應該是新加坡刑法298條「傷害宗教感受」這一個部分
: 感覺像是公然侮辱的升級版,就是你不能羞辱宗教這樣
: 當然還是有很多人指向李家假撤告,真羅織罪名
: 這個就隨便人解讀了,新加坡刑法就擺在那邊, 大概就是惡法亦法的概念
剛剛在一則新聞底下看到一位新加坡人的回覆覺得滿有意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