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條是原本就有的:
第十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
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這一條是6/29新增的:
第十七條之一
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
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
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立法理由〕
五、本條所定各款之非天然災害,並非一經發生即應停止上班上課,而須
視其規模、程度或影響範圍,有造成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
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或上班上課
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至上開停止上班上課之發布,係由災害發生所
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後,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發布停止上
班及上課。
第十七條怎麼看都是公務人員本身的狀況,
而不是在說公務員的親屬.
就是硬把兩條合在一起解讀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