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炸雞打包遭拒 團購客告輸

作者: tripleleft (連續中離)   2015-07-06 12:48:28
如果你吃飯吃飽了跟他說不打包
他跟你說不給包
那食物就是會丟掉 當然服務生也可能會吃
(不過服務生會想要吃剩下的頂多只有紅酒這類吧)
的確很浪費
但是如果他當初就寫好
那就是要你評估好你的食量
然後再過去消費
早就說不給包
結果吃不完又哭哭
好意思嗎
※ 引述《ppder (屁彼得)》之銘言:
: 炸雞打包遭拒 團購客告輸
: 優惠券載明禁止 民眾:不想浪費不行嗎
: 【丁牧群╱台北報導】薄姓男子去年上網購買台北市「韓之棧餐坊」的韓國炸雞餐團購券
: ,隨即與親友去吃,不料餐後要把吃剩的炸雞、海鮮煎餅打包時,遭店家拒絕。薄男認為
: 餐廳侵害他對餐點的所有權,提告求償兩千元,但台北地院依團購券載明「餐點未食用完
: 畢,恕不打包服務」等語,日前判薄男敗訴。可上訴。
: 記者昨到西門町街訪,民眾幾乎一面倒批評判決沒道理,蔡先生說:「餐廳應給顧客方便
: 。」美容師邱小姐說:「又不是打包吃到飽的小菜,而是吃剩的主餐,為什麼不能打包?
: 」
: 小菜白飯吃到飽
: 麻豆Arabell則說:「打包是避免浪費的美德,法官不認同嗎?」僅業務員黃先生說:「
: 優惠券既然有禁止,消費者不該硬拗打包。」
: 判決指出,薄姓男子去年以一千零五十元向GROUPON網購買韓之棧的「豪華四人韓國炸雞
: 餐」團購優惠券一張,原價要一千六百七十二元,優惠券上註明「店內提供無限量供應之
: 小菜、白飯及熱湯,故所有商品皆限內用,內用餐點未食用完畢,恕不提供打包服務」。
: 薄男提告主張,韓之棧餐廳侵害他對餐點的所有權,須賠償他無法打包回家享用的炸雞、
: 海鮮煎餅價值五百元,且禁止打包的規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原則,應屬無效,依
: 《消保法》韓之棧應另付懲罰性賠償一千五百元,共計求償兩千元。
: 韓之棧則辯稱,該店有五種小菜及白飯讓所有顧客吃到飽,四人韓國炸雞餐原價一千六百
: 七十二元,可以打包,但團購者只付一千零五十元,因此餐廳不提供打包服務,且在團購
: 券、餐館大門口有明確標示,使用團購券者不能將未食用之餐點帶走,且店員在點餐時也
: 明確告知薄男,餐廳並未違反《消保法》,無須賠償。
: 無不利於消費者
: 法官審理認為,團購券較原價便宜六百二十二元,折扣約為六二折,因此餐廳雖對團購券
: 消費者不提供打包服務,但並無明顯不利於消費者,且薄男在購買團購券時已知不能打包
: ,可決定是否購買,故判他求償敗訴。
: 服務生事前提醒
: 記者走訪北市中山北路的韓之棧餐坊,店內牆上張貼「商業午餐剩的不能打包」告示,記
: 者問店員為何如此規定,對方僅說:「有優惠的都不能打包。」但未說明具體理由,至於
: 優惠券禁止打包爭議,截稿前未獲負責人回應。昨聯繫不上薄男,不知其回應。
: 行政院消保官王德明說:「此案關鍵在於業者對於禁止打包,有沒有對顧客盡到告知義務
: ,若優惠券已載明,服務生事前又有提醒,那就不能說對消費者不公平。」
: 蘋果
: http://goo.gl/HAhHky
作者: cutesuper (我沒什麼人情味)   2015-07-06 12:50:00
那間店我去吃過 小菜白飯湯無限量供應 可能是怕客人主餐不吃 吃那些小東西後 打包主餐又是一頓吧XD
作者: kutkin ( )   2015-07-06 12:50:00
店家可以收打包費 就皆大歡喜店家1600的就可打包,所以團購券的也拿這來講
作者: olin7745 (Olin)   2015-07-06 13:00:00
人家付原價當然可以打包啊,不然打包費550也是變通方法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7-06 13:08:00
小菜也是原因 但我猜主因是省下額外的服務吧
作者: chiz2 (chiz2)   2015-07-06 13:08:00
講好不給包了 是文盲看不懂嗎
作者: beejoe (Jazz Tide)   2015-07-06 13:47:00
kutkin,以你的意思,客人想打包就不用團購卷原價付餐錢阿他又沒有規定你一定要用團購卷。現在是對方想用卷不想多付
作者: kutkin ( )   2015-07-06 13:49:00
他本來就打算用餐券,不然這餐券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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