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不知不覺間變成了通緝犯!

作者: cactus (繡出曾經熾熱的青春)   2015-07-02 08:18:20
我又來了 每次 看到你的司改會廣告文 裡面把自己神格化
實在必須出來澄清一下 好累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看到這個案例,小弟還是要出來提醒大家:
: 偵訊、警詢、筆錄很重要!請一定要找律師陪偵!
: 偵訊、警詢、筆錄很重要!請一定要找律師陪偵!
: 偵訊、警詢、筆錄很重要!請一定要找律師陪偵!
: 很多人都以為警察找去問話,就乖乖的去了。殊不知,這才是台灣司法奇
: 妙的地方。
: 台灣的司法高度採信筆錄,無論偵訊、警詢,這些筆錄都是到法庭上證明
: 你有罪的強力證據。所以警察傳喚,請一定要找律師和你同行,一起偵訊!
: 不過,有時候,律師跟也不一定有用!
: 之前有人在桃園,把手機借給了「林閔政」,一借不還,涉犯侵佔罪。結
: 果,法院就傳了二、三十個「林閔政」來「當證人」,等到問出罪證,就
: 把人轉為被告。實務上,檢察官也常常採用這種手法。
~~~~~~~~~~~~~~~~~~~~~~~~~~~~~~~~~
標準的起手式 先舉一個不完全相干的例子 然後 馬上套到別的例子上
例如 某人的爸爸多壞多壞多壞..... 講完之後 補一句
"他媽媽也一樣" 打完收工
唉呀呀 你的每篇裡面我怎麼 都看你在檢討 法官 檢察官 警察
唯獨不見律師??
: http://on.fb.me/1HrTCbv
: 所以,有時候就算律師跟著去,也可能有問題。台灣的檢察官很喜歡把被告
: 先當證人傳喚,依法證人必須具結,也就是宣誓所言為真,而且律師不能陪
: 偵。等到檢察官誘導詢問出相關證據以後,就把你轉為被告!這時候剛剛說
: 的話就全部變成犯罪證據了。
唉呀呀....又來了 很喜歡 是吧? 多喜歡? 比例多高?
具結前證人不自證己罪的權利有沒有宣讀?
既然看了下面 知道要更正 這會兒上面寫的
繼續放著讓大家留下 錯誤印象 這不你你最愛說得 卷證並送的缺點??
: 更正!感謝arierme提醒,自己作為證人時的證詞不能用來證明自己的犯罪,
: 但卻可以用在其他共同被告身上。
: http://bit.ly/1IpEtYY
: 而且,小弟上次也貼過文章,台灣的法院還是高度採信有刑求可能的筆錄,
: 除非你每次都被打,而且警方還要使用會留下傷痕的刑求方法,不能用灌辣
: 椒水、或是蒙上毛巾淋水的方法。用這些方法不會留下傷痕,法院就會認定
: 筆錄有效。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0.jpg
你貼一個教大家怎麼刑求的圖 用意在??
這年頭是有多少件你貼的刑求手法?
標準的以偏概全的 敘述方式 已經看你 po了多少次?
: 而且,每次偵訊,不管警察是否在旁邊等著要打你,你都要說你遭到刑求,
: 法院才會認定有刑求!因為體制的關係,台灣的法官實務上是採有罪推定,
: 要翻案更是難上加難。
因為體制關係? 你要不要證明一下阿??
不要你覺得是 有罪推定就說是
那我要不要也說 民間司改會的你的文章 就是
對於臺灣司法也採取 恐龍法官 跟刑求推定?
你的文章 說理不足也就罷了 三不五時來po版 讓許多人產生誤解
不出來澄清一下 對不起我自己良心
: 而且,警察刑求完,送到檢察官偵訊時,警察有可能威脅被告說,不可以
: 告訴檢察官,不然送回來就要他好看。又或者,檢察官偵訊時,打人的警
: 察就在一旁,被告根本心裡還是很恐懼。
: 而在檢察官前的自白,法官接受度又更高,法官會說,檢察官和警察偵訊不一
: 樣,警察有刑求,檢察官沒有,所以檢察官的筆錄可信。結果要翻案就更困難
: 了。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3.jpg
: 台灣的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的時候卷證併送,法官一開始就接觸到被告有
: 罪的證據,很容易就會相信被告有罪。加上法官也有調查的權力,要調查案
: 件,就必須假設被告有罪。
誰說的? 誰說調查案件就必須假設被告有罪?
那當律師的、自己找證據的 不就全部假設自己或自己當事人有罪了?
今天有罪的門檻就在那裡 懷疑、相信有罪跟要形成判決有罪的心證
還有一段距離 不再迷信 這種說法了
那我也告訴你很多法官 一看到卷 就覺得證據不足 產生無罪心證了
這你又怎麼說?
: 國外影集中常常看到被告可以聘請偵探來尋找證據,但台灣的律師沒有調查
: 權,所以只能「請求法庭調查有利證據」,法院可以置之不理。
這真是天外飛來一筆~ 國外律師沒調查權但是可以聘偵探找證據
那國內律師不能嗎?? 前面好像把國外捧高高 突然國內變成小媳婦??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屬於當然違背法令,得作為上訴之事由。
不用說得好像法院權力超大 今天有利不利及有無必要性本來就是法院來決定
多少個律師採取焦土政策 叫法院傳一些阿貓阿狗 客觀幾乎不可能傳到的人
法院不予傳喚 結果就被傳成你這種叫人誤會的說法
看過太多 外籍人士被性侵 被不當剝削的例子了 都做完筆錄送回原來的國家了
律師一句:我們覺得證人說謊 請法官 把傳票傳到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
讓證人到庭 證人在哪住哪我們已不知道 反正我們就是要聲請 法官你就是要傳....
這種例子我看多了 怎麼你的文章就選擇性沒看到?
今天 要談證據調查 就請完整的說明 證據調查的必要性跟可能性
以及法院在證據調查的限制及其義務
不是你用這種以偏概全的敘述方式來讓閱讀者產生錯誤理解
前一篇已經提醒過你了 你還是一樣 唉.
: 在台灣有些有經驗的檢察官根本選擇不是每次到庭,或是出庭時儘量讓法官
又來了....請你舉證 所謂"台灣有些有經驗的檢察官根本選擇不是每次到庭"
這句話在哪些案子裡哪個程序出現過?
就我所瞭解的公訴實務 就根本沒有你說得情形 難道我們活在平行時空?
還是你拿20年前的法庭活動來說 這就是現在的情形?
本魯看過的法庭活動 說多不多.....大概1500件案子跑不掉 地點都在北部
這數字還ok吧 完全沒你說的情形 請問你上面的敘述究竟是從何而來的見聞??
: 詢問被告或證人,自己則能不說話就不說話,就是誘使法官推定有罪的上佳
: 策略。而法官只要不肯承認自己可能會受影響而形成預斷,就會難以拒絕主
: 動問案、把整個案子握在手中的誘惑。
想太多 握在手裡?? 法官巴不得趕快結案 然後案子證據不到有罪程度
輕鬆一句 檢察官未盡積極舉證責任 使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 巴拉巴拉
就下無罪判決了....
我講一句不客氣的話 你身為民間司改會工作人員
你哪一篇文章是在檢討法院判決無罪不當的??
綜觀你的好幾篇 都在寫 法官的有罪心證 選擇性立場我說過了不是不行
但是請不要在字裡行間混充不存在的前提 與事實
不是先把對象弄得很臭 就可以抬高自己的司法改革大旗
要改革 可以 請持平而論
: 結果,照理說應該無罪推定的法庭,就成了實務上有罪推定的法庭。
: 無罪推定為什麼重要?大家可以想想,如果你沒有做,你在家裡睡覺,卻被當
: 做殺人犯,請問你要怎麼證明你沒做過的事情?
哦? 這句話好像拿徐自強救援的意思在(推測語氣),實務上
有幾件是這種你說得在家睡覺被認定殺人的?? 如果有,被認定有罪的原因
究竟是有罪推定還是證據評價結果認定有罪呢?
請你說清楚。
: 而且,你在法庭上保持沉默,法官就說你默認;說「我沒有做」,法官會認為
: 你在狡辯,加重刑度!
哦~ 又是一個自我想像!
: 可怕的是,2001年以前,台灣司法因為25年上字第3706號判例,採有罪推定,
: 2003年才修法,明文規定應該無罪推定。但就算法律明文規定,實務上還是有
: 罪推定!
又來了 臺灣司法!!! 臺灣司法的範圍多大??你的意思是
當時全台灣所有的刑事案件無論偵查或審理都是這樣子??
標準的以偏概全~
: 所以,請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警方找就乖乖去,可以先找律師,或打電話
: 到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陪你偵訊。也請大家有空一定要翻翻這本「小市
: 民權益保護99招」。
: http://bit.ly/1GBIQwo
以下原文就是在打廣告 沒有引用的必要。
我不會說你所講的刑求或有罪預斷完全不存在
因為我不能就我不知道的事妄下結論
反觀你的作法 則又如何?這大家都自有公評。
如果你的文章老是用這種敘述方式來表達訴求 那很抱歉
我看到了 就無法置之不理視而不見
臺灣每年的進法院進地檢署的案子成千上萬
多少件司法人員用心處理的案子 就因為閣下你的文章被形容成整個環境如此不堪
形容成多少正義熱血律師在這環境為之氣短
臺灣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 不正是因為部分媒體的不當宣染
跟你這種文章以偏概全的作法造成的嗎?
你自己想一想你的文章是不是會讓人覺得刑求在臺灣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法官有罪推定是普遍的現象?
抱歉 臺灣的司法如果如果品質沒那麼好 很大的原因並非出在於你所
指射的 法官或檢察官 也許出在警察 或辯護人
每個人都各自為其行為負責
不要 把檢警掛在一起 法官檢察官掛在一起
如果自許為專業法改革者 請不要再使用這種混淆的模糊用語
更不要繼續以偏概全 或者妄下結論了 謝謝。
看看你的文章 大家的回應
推 kageo101: 可是台灣人還是很相信檢警司法啊www
推 nanozako: 長知識,好文.台灣司法系統也太詭異了吧 06/30 19:41
推 sazdj: 再次見證台灣的司法就是兒戲 國之將亡,必有司法人員作亂 06/30 19:41
推 cocabell: 看完了真的令人毛骨悚然 可以把全台灣的法院法官檢察官 06/30 21:43
→ cocabell: 警察通通解僱砍掉重練嗎? 06/30 21:43
→ cocabell: 不然我怎麼知道我會不會碰到老鼠屎 而且搞不好這老鼠屎 06/30 21:43
→ cocabell: 是一大堆呢 幹 06/30 21:43
→ cocabell: 支那黨國遺毒 司法還在戒嚴啦 有夠低能的 幹你娘 06/30 21:45
推 goldflower: 難怪台灣那些法官腦袋這麼弱智 原來是當初就學鳥法 06/30 23:14
作者: bearflu (傳染病)   2015-07-02 08:20:00
要有銅鋰鋅啦
作者: MixFox (米克斯狐)   2015-07-02 08:29:00
你自己也認同他提及刑求或有罪預斷並非完全不存在,那在發文打臉他的同時是不是也需要提供些相關知識給市井小民自保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7-02 08:31:00
作者: MixFox (米克斯狐)   2015-07-02 08:31:00
至少對方有註明是提醒,那大家看了多提防點也不是壞事,你
作者: msn12345679 (吼~~)   2015-07-02 08:34:00
他又不是律師 也不是法律系的 你跟他講這些幹嘛
作者: tomdeng (花生TOM圓)   2015-07-02 08:34:00
多提防點也不是壞事 那便當文 MERS文都不是壞事囉真的假的 不是律師 也不是法律系 那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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