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噴彩粉變被告!大一生幫好友代班 遭

作者: j1300000 (JSL)   2015-06-30 01:48:17
※ 引述《Raskolnikov (拉斯柯爾尼科夫)》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TVBS
: 2.完整新聞標題: 噴彩粉變被告!大一生幫好友代班 遭限居
: 3.完整新聞內文:
: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包括活動主辦人、包商以及工作人員,共有5人遭到檢警約談,

: 中19歲的盧建佑,他是台灣科技大學電子系的大一生,當天因為朋友的臨時有事拜託他

: 幫忙代班志工,但27日早上一到現場,業者僅花15分鐘教他操作鋼瓶,也沒實際練習過

: 晚上直接上舞台,第一次還因為後座力太大跌倒,第二次再噴,就看到眼前變成一片火

: 。
: 經過一夜偵訊,盧建佑無保請回,但限制住居踏出地檢署大門,面對鏡頭笑的有點尷尬

: 鋼瓶操作員盧建佑:「真的是看不到東西啊,眼前都是粉,接著你就看到火光一閃,嗯

: 」
: 盧建佑是二氧化碳鋼瓶的操作員,而遭檢警約談,但也被事發時的景象嚇傻了,因為他

: 在舞台上。
: 鋼瓶操作員盧建佑:「他就大概教我怎麼使用,就按哪裡會噴氣,然後就大概是教這樣

: 」
: 當天一到現場,工作人員就直接教導該怎麼使用鋼瓶,前後只有短短15分鐘也沒實際操

: 練習,對方更沒有提到任何危險性。盧建佑今年19歲,目前就讀台灣科技大學電子系一

: 級,去年從台中高中畢業一個人上台北唸書,本來他的好朋友也報名當彩色派對的志工

: 但27日當天臨時有事,只好找來盧建佑幫忙,早上10點時他就抵達會場,到晚上8點工

: 人員要求他到舞台的西側準備,但從沒操作過鋼瓶的盧建佑,第一次噴發因為後座力太

: 還跌倒,結果爬起來要噴第二次時就出事。
: 他的父親聽到兒子遭到檢警約談,立刻衝上台北,為了救人,他的左手肘和左膝蓋也被

: 傷,本來要去治療卻拖了整整一天一夜,但盧建佑更沒想過的是,只因為幫好朋友代班

: 卻成為被告。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05575/
: 5.備註:
: 感覺主辦單位的問題很大...
底下一堆說這是「業務過失致死的」
拜託,理組不懂法律也要會GOOGLE好嗎?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有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

在本條規定中,若行為人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將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刑責較一
般 過失致死罪重。問題是,究竟在何種情況下,才屬於本條所謂「從事業務之人」呢?
依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業務」,是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至於
有 有沒有報酬?業務行為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均不在考慮範圍內,亦即縱使是從事主
要業務之附隨義務也包含在內,但是此項附隨之義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
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而且這樣的業務
不以合法為限,縱使是非法或行政機關所不許,只要事實上有執行該項業務,就屬於刑法
上所謂「從事業務之人」
處罰「業務」的立法目的在於,從事業務之人因為反覆持續實施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
可 能發生之危險,自然應該比普通人有更深切的認識,因此法律對從事業務之人課以較
高之注意力,而且從事業務行為的危險性一般來說比較高,造成的後果也比較重,所以業
務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犯罪在刑則上要比普通過失犯罪還重
照這樣來看,這個男大生什麼都不會,第一次操作鋼瓶,怎麼可能適用業務過失啊?
作者: sheng76314 (下雨天)   2015-06-30 01:49:00
你講一堆給人希望 最後一句又打落 殘忍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1:50:00
既然查了業務的概念,不如順便google一下什麼是行為單數...
作者: kutkin ( )   2015-06-30 01:51:00
那如果是一般的致死呢
作者: nelson1992   2015-06-30 01:51:00
還是很衰小..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5-06-30 01:54:00
怎麼不順便查競合哩
作者: emega (^^~)   2015-06-30 01:56:00
鬼島檢察官:將對粉塵求處重刑
作者: BBQ2591 (BBQ2591)   2015-06-30 01:56:00
就是「什麼都不會」才導致業務過失啊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6-30 01:58:00
刑法中的過失, 要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主辦完全訓練員工, 員工完全不懂危險性, 那可能連過失都不算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01:00
行為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也只會成立一個過失致死並非"什麼都不會"而不成立業務過失,而是"非執行業務之人"所以不成立業務過失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04:00
所以活動負責人是幾個業務過失重傷害? 要怎麼判斷ㄋ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06:00
我沒涉入調查,不確定,不過從新聞看來,一個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08:00
這個很難判斷耶 賣一張票跟一個人簽了約 就一行為耶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09:00
形式行為數的認定,與民事契約數無關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09:00
哪一種形式? 怎麼判斷行為數的?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10:00
打錯字...刑事以行為單數判斷,包括自然的一行為、自然意義的行為單數以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11:00
怎麼判斷活動負責人的行為數的阿?????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12:00
及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自然的一行為,EX:丟擲一個石塊自然的行為單數,EX:連續毆打被害人5拳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13:00
只要少賣一張票 可能就少一個重傷害 賣了好多張票耶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13:00
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EX:強制性交(強制行為+性交行為)本案中,造成過失致死的行為,是"未妥善規劃活動安全"因此只有一個,跟賣票的數目(民事契約數目)無關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16:00
沒 過失致死 現在只有一例 無所謂競合可言但是業務過失重傷害可以有很多個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17:00
過失重傷害的過失行為也是同一個啊....所以從頭到尾只有一個過失行為,但是造成很多法益的受害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18:00
這樣似乎業務過失重傷害 不管怎麼做都只有一個ㄟ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19:00
包括生命(目前1名)與身體健康(很多),想像競合從一重yap~只成立最重的一罪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20:00
這樣實在奇怪如果全世界的人都在場 都重傷害 還是只一個過失重傷害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21:00
看你怎麼想啦,有些立法例是以侵害的法益數目來決定罪數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22:00
就是一個業務過失重傷害的行為可以傷全世界的人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22:00
我國目前是以"行為數"決定罪數,也就是一行為僅處罰一次簡單的比喻就是,一個小孩子丟一顆球但是一次打破兩扇窗戶你也只是抓起來扁一次而不是兩次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25:00
對阿丟球是一行為沒錯啊可是業務行為很難判斷ㄟ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27:00
科科~辦一次活動而其中規劃不良,阿就一次規劃不良啊~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30 02:27:00
即使第一天上班也可以是從事業務之人哦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30 02:28:00
不是說因為他之前沒做過就變成不是從事業務之人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28:00
第一天上班也是可以被認定為從事業務之人沒錯,但問題是究竟有無"反覆從事以為業"的客觀情形與主觀意思從無此類經驗被找去代班,應該不會被認定為從事業務之人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30 02:30:00
我只是針對什麼都不會怎可能被認定這段說一下而已XD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30:00
科科~~我要繼續回去改考卷~看看這學期要當多少人了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6-30 02:31:00
業務過失重傷害好像很難成立數個ㄟ 如果是這樣判斷ㄉ畫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44:00
漏掉回答原PO的問題,未妥善規畫安全係以負責人的角度而言至於大學生有無過失,要看他到底做了什麼,如何操作設備等這個部分大概必須經過調查證據才會知道,我無法確定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30 02:47:00
雖然刑責是以行為數認定感覺好像主辦賺到了不過民事責任是跑不掉的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48:00
但該大學生最多應只有一個行為,所以最多也只有一罪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膩害)   2015-06-30 02:48:00
雖然我真的認為主辦會賠不出來
作者: haunt (法律學系助教)   2015-06-30 02:50:00
民事就~一契約一契約責任,侵權責任則以填補損害為原則還有消保責任~所以賠不出來應該是沒錯的當然民事也有競合啦,不過我不教民法~留給搞民法的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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