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不在籍投票被人惡意誤導

作者: eleta (左右衛門)   2015-06-17 11:01:48
※ 引述《chengcti (版主請投我一票!)》之銘言:
: : 因為文章內的推噓文有這樣的聲音,所以我再回一篇
: : 噓 AlexKo: 民進黨反對的是:透過修憲來改不在籍,因為這是法律層次
: : 貼個前幾天的新聞
: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38434
: : 吳育昇:不在籍投票用法律規範就可 節錄如下
: : 吳育昇接著說,「憑良心講,我也檢討我自己,不在籍投票本來是法律規定就可以啦!
: : 我提案修法就可以,可是為什麼被迫提到憲法來?」因為丁守中被擋了40幾次,每次
: : 民進黨都要求提到修憲來,他們就從善如流提修憲,「所以類似像不在籍投票這個概念
: : ,他基本上是可以在法律上規範的,但是被迫提到修憲。」
: : 吳育昇說,如果將這門檻下降,結果就造成不斷地修憲法律化,以後就會有些立委熱中
: : 於提修憲案,根本不想在法律上解決問題,「不管是人權、不管是同性戀、不管是同性
: : 婚姻、不管是廢死、非核家園,只要有一個新的事由,環境權、什麼權,我就要把它拿
: : 到憲法上來。……那我們不該叫立法委員,我們應該叫立憲委員啊!」
: : 所以為什麼不在籍投票本來立法就可以處理的事,要變成立憲
: : 因為丁守中提了40幾次不在籍投票修法,全部都被民進黨擋下,要求提到修憲層面
: : 這樣不知道有回答到部份人的問題嗎?
這個討論串我看不太懂
有人說國民黨推賴士葆的版本
但是我只能找到丁守中的版本(立法院下載)
看了一下我嚇了一跳
什麼只限台澎金馬什麼
光第四條
第四條 (投票方式及適用選舉類別)
不在籍投票方式得以通訊投票、特設投
票所投票、提早投票、移轉投票、或網路(
電子)投票等方式為之。
前項不在籍投票方式適用於總統副總統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全國
性公民投票。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通訊投票)
通訊投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應設置專用信箱,統一印製附信箱號碼之
內外信封,供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寄回選
票使用。(前段,全段太長)
第十五條 (網路或電子投票)
申請網路(電子)投票,應由選舉人或
公民投票權人,依內政部所頒之自然人憑證
進入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設之投票所或網站投
票,但網路或電子投票設計應由中央選舉委
員會確保符合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之普
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原則。
前項網路或電子投票施行時間、投票方
式與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一根本不是只有特設投票所、移轉投票
特設投票所也沒有限定台澎金馬
通訊投票只說專用信封專用信箱
就可以保障秘密投票?
網路投票就不用說了
一旦立了法給選委會權力
想想選委會過去的"功績"
能安心嗎?
那如果說現在草案不是這個
哪裡可以找到草案內容?
希望有高手可以分享賜教
那如果說是這個版本
擋四十次不為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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