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D5566 (趁亂出院)》之銘言:
: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撞死人改判無罪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617/630448/
: 交通規則一定要遵守,否則發生意外結果可是會差很多!
: 《聯合報》報導,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開小貨車經梧棲區港埠路口,撞上闖紅燈的機
: 車,吳女人車被撞飛,送醫急救不治。
: 一審法官認為,別人違規事實明顯,但自己仍有充足時間可採適當措施避免發生車禍,不
: 能以信賴別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為由,免除自己責任,判處2個月徒刑。二審法官則依交通
: 事故調查報告和委託交通大學鑑定結果,都顯示騎士闖紅燈是肇事原因,小貨車司機無肇
: 事因素,司機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被告有過失的理由:(102年度交訴字第202號)
1. 被告於警詢時已供稱:我覺得自己未注意被害人從旁邊衝出來致剎車不及,我有過失
2. 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事故發生之前,沒有其他車輛行駛在被告之前,所以被告對前方
交岔路口之路況仍可採取有效之應變措施。
3. 被告行駛接近交岔路口時,其左前方扇形範圍視線所及之處,係平坦之稻田景觀,
並無直接緊鄰矗立於路口之地上物,從而,依吾人之駕駛經驗,其視線餘光並沒有
被前開停等紅燈之廂型車全然遮蔽,小貨車之車身全部駛入事故交岔路口前,仍可注意
左前方有被害人之機車駛來,而有充分餘裕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
4. 雖然被害人闖越紅燈,過失非輕,但是被告仍不得藉此解免其刑責。
車禍鑑定報告雖然說被害人闖紅燈才是肇事原因,但鑑定報告只憑被害人闖紅燈作結論
沒有勘酌其他因素綜合考量,就認定被告全無過失,難謂公允,所以我不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