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扮「小當家」涉抄襲 柯文哲:設計團隊已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5-06-16 01:10:30
認真回一下
其實以日本業界的版權觀點來看 柯P團隊這次的問題不大
他們那邊的ACG業界與同人圈合作密切
基本上作者通常默許這種二次創作範圍的(使用原作角色的梗創作新故事)
(所謂的抄襲是原封不動地copy原作人物&盜用原圖,別再混為一談了)
只是對個人創作和官方單位的標準是不同的
所以台北市政府這種官方單位未告知原作者先斬後奏還是比較難看一點
但因為沒有營利行為 所以只要誠心道歉後我想一般作者都不會太計較
但是有人說二創(使用原作角色的梗)也是侵權的一種
然後又提到作者說的不算 要出版社說了才算
這邊就要先科普一下,其實著作權有分
著作人格權(主張自己是創作者的權利,通常歸作者所有)

著作財產權(出版作品的權利,商業誌歸出版社,同人誌一樣歸作者)
除非台北市政府要出版大巨蛋漫畫來宣導/賣錢
不然這次的事其實跟著作財產權扯不上關係,跟出版社打交道的機會不大
這次柯P團隊的漫畫和所有的二創同人誌一樣
牽扯到的是原作角色的使用權,也是跟著作人格權比較有關的部份
所以這邊當然是作者說了算 一般日本作者是很歡迎不會介意的
以上,說的是日本業界的一般情況(當然也有例外)
雖然法律上侵不侵權是塊爭議的灰色地帶,但他們一般的確不會追究二創
但奉勸柯P團隊一句 以後最好還是少做這種先斬後奏的事
因為對日本人來說,官方單位應該是要更自律才對
同人作者太多,所以作者不會要求每個人都來打聲招呼
但有公信力的官方單位來打聲招呼是應該的 所以如果作者不爽也是情有可原
這次作者很nice只是運氣好
而且畫中華一番的作者喜歡中華文化,應該在日本算是知台派(較清楚中國台灣的事)
今天如果換成個普通的日本作者 你看他有沒有可能覺得
「幹 原來台灣人根本就是另一種中國人」
=============
最後八卦是 如果柯P小當家是小問題 那藍營的問題大了 而且非常大!!!
因為美國和日本的版權觀念是不同的 這也是TPP談不攏的很重要原因之一
美國沒有分著作人格權和財產權 他們的著作權全都綁在一起屬於大公司
然後那些公司對於同人二創基本上是屬於零容忍 絕對認定是侵權
如果說日本是灰色地帶有解讀空間 那在美國大概就是全黑不解釋
而且侵權與否 在日本屬於告訴乃論(作者決定)
美國是非告訴乃論(不是作者也可告你)
所以那些用蝙蝠俠鋼鐵人蜘蛛人等等美國角色用爽爽的藍營人物 完全就是蠢到家
迪士尼等一堆美國公司可是非常非常痛恨二創行為 過去也告過不少
現在沒事只是因為知名度沒高到會引起大公司注意而已
(像是哈利波特的作者羅琳也是有名的討厭二創同人)
現場的COSPLAY他們一般很少抓
但出版品類(面紙盒、宣傳看版文宣)和真人電視廣告就…呵呵
所以藍營的想打版權?要抓也是先抓你啊
作者: jpadesky (何も知らない老人(′・ω・‵)   2015-06-16 01:11:00
日本二次創作抓很嚴 那同人本 虎之穴之類的不就死光光
作者: chudly   2015-06-16 01:11:00
專業推
作者: blackwindy (黑色的風)   2015-06-16 01:12:00
你這篇沒用拉 那群人跟下面被洗腦的不會懂得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6-16 01:12:00
日本出版社大半是默認 但也有抓很大的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6-16 01:12:00
官方本來就要小心點,北市府沒有確認授權其實是缺失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6-16 01:13:00
像那隻無口貓就是
作者: jpadesky (何も知らない老人(′・ω・‵)   2015-06-16 01:13:00
最近有名的就是牛媽的啥戰記 禁止2創 網路炒很兇
作者: devgru (ゴゴゴ{KIMI}ゴゴゴ)   2015-06-16 01:13:00
把三個圓圈以特定比例和位置擺放就會被查水表了
作者: victor777 (勝利方程式)   2015-06-16 01:14:00
穿白衣綁紅頭巾手臂綁布條做菜就侵權...政治人物沒COS?
作者: erik777 (水樹奈奈紅白登場!!!)   2015-06-16 01:14:00
日本加入TPP的話二創就死啦
作者: victoryman (聖立祐 彭馬利哥)   2015-06-16 01:14:00
日本出版社還是先會知ㄧ下好了 畢竟是官方要用二創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6-16 01:14:00
沒錯不同國家對二創的態度完全不同 這也是敵視你幾乎看不到相關二創的東西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6-16 01:15:00
日本的SANRIO角色也是禁止二創啊,還會來台灣告
作者: victoryman (聖立祐 彭馬利哥)   2015-06-16 01:15:00
畢竟台北市政府跟同人團體畢竟是不同的 要注意 如果被
作者: asd2260123 (南部大葉文組夜校肥宅)   2015-06-16 01:15:00
敵視你不就完全不行
作者: YamagiN (海在森林中長大)   2015-06-16 01:15:00
沒有用到日本音樂就好 JASRAC比老美國稅局還恐怖
作者: blackwindy (黑色的風)   2015-06-16 01:16:00
其實柯屁就學KMT切割一下就沒事了 這外包做的
作者: victoryman (聖立祐 彭馬利哥)   2015-06-16 01:16:00
政治炒作 日本方面不一定了解台灣的情形
作者: fujifilm   2015-06-16 01:16:00
你著作系的?
作者: jpadesky (何も知らない老人(′・ω・‵)   2015-06-16 01:16:00
三麗鷗就跟講到米老鼠 大家就會まずい的意思一樣 抓很
作者: YamagiN (海在森林中長大)   2015-06-16 01:16:00
他手上又沒拿次元刀 連自己都能切割
作者: jpadesky (何も知らない老人(′・ω・‵)   2015-06-16 01:17:00
日本音樂在free source也做得很好 像魔王魂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6-16 01:17:00
有什麼好切割的? 沒做好就認錯彌補阿
作者: blackwindy (黑色的風)   2015-06-16 01:19:00
所以就一堆門外漢開始吵版權拉...雖然切了也會吵吧
作者: victoryman (聖立祐 彭馬利哥)   2015-06-16 01:20:00
其實這次運氣不錯 喊抄襲的對這類文化可能認知比較少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6-16 01:20:00
主要是因為官方在用的 跟民間創作團體比還是不好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6-16 01:20:00
要吵就去吵阿 反正現在已經被作者認證了 反觀....呵呵
作者: victoryman (聖立祐 彭馬利哥)   2015-06-16 01:21:00
只認識台灣法律來說 沒想到日本對二創比較開放
作者: h321123aa (the king of toolman)   2015-06-16 01:21:00
美國那個真的蠻危險的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6-16 01:22:00
應該說要抓還是可以 只是日本出版社多半睜隻眼閉隻眼畢竟那也算他們ACG生態裡頗重要的一環
作者: victoryman (聖立祐 彭馬利哥)   2015-06-16 01:23:00
連的FLASH動畫就放復仇者聯盟和變形金剛 = =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6-16 01:25:00
美國有moral rights.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6-16 01:45:00
著作權屬地主義 美國人來台灣告 也未必告的贏
作者: DuFanSong (dufansong)   2015-06-16 01:48:00
這篇正解!!! 之前有不少網友(軍?)亂講一通 根本半桶水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6-16 01:55:00
二創的行為 如果沒有不當改變 是否還會侵害著作人格權呢?著作權法17條 歪曲、割裂、竄改...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個人認為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可能性 大於侵害著作財產權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5-06-16 02:04:00
原來如此 推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6-16 02:09:00
個人認為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可能性 大於侵害著作人格權
作者: DJY (1080P)   2015-06-16 02:18:00
柯粉崩潰
作者: blunch (左手邊的月亮)   2015-06-16 02:20:00
還是把著作權跟版權分開談吧再來美國不是沒有著作人格權,只是限定在某些著作才有第17條被修改成除了有歪曲等行為外還必須有損害名譽才能成立,而且還有合理使用的討論空間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5-06-16 02:27:00
無論是柯小當家或朱蛛人的利用方式 應該是肯定其創作人物並未侵害該著作人的名譽 要如何說侵害著作人格權呢?
作者: blunch (左手邊的月亮)   2015-06-16 02:28:00
非告訴乃論是指公訴,也就是由檢察體系進行提告,不是誰都可以告是不是肯定創作人物,有沒有侵害,最終是法院判斷著作人格權在美國是不會由法人取得的版權理應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著作財產權範圍較大但如果單從copyright直翻,要說是版權也無可厚非TPP這樣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狀況又不一樣,不應該混為一談原則上集管團體依照各國制度,可能是專屬取得授權,其中包含訴訟地位的取得,連原始創作人都不能自己告的制度也是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5-06-16 02:39:00
專業推
作者: blunch (左手邊的月亮)   2015-06-16 02:40:00
有哈哈,不是要打你臉,只是建立在你這麼熱心的文章上面去釐清一些觀念,原po很認真是的,你找到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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