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你姊懷孕難滿足我」 惡男性侵小5女童

作者: kutkin ( )   2015-06-10 19:27:04
※ 引述《aliceryugu (晏)》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你姊懷孕難滿足我」 惡男性侵小5女童
: 3.完整新聞內文:
: 好心收留竟是引狼入室!
: 今日出刊的《蘋果》報導,彰化縣謝姓男子(20歲)4年前與國2女友交往,女友父親好心
: 收留,他竟搞大女友肚子,又趁女友懷孕期間,以「妳姊姊懷孕無法滿足我的需求」為由
: ,拐騙女友讀小5的妹妹上床3次,事後女友發現報警。彰化地院認為謝男對少女造成身心
: 負面影響,不可輕恕,依妨害性自主三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4月,應執行4年6月。(胡治言
: /綜合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610/626102/
: 5.備註:
: 支持化學閹割任何性侵犯
: 小五都吃...
這案件....太誇張....我一直覺得這是H-Game才會發生的劇情....
我把戊xx A女 B女 都改成謝男 姐姐 妹妹 會比較好閱讀
1.100年11月 謝男搬進姊姊的住處
2.101年2月 謝男跟姊姊(86年11月生,14.3歲)性交使姊姊懷孕
3.101年2月底 謝男於姊姊懷孕後以花言巧語使妹妹(89年12月生,11.2歲)順從,
在不違背妹妹意願之情形下與妹妹第一次性交
4.101年3~4月 謝男又與妹妹第二次性交
5.101年5月28日 檢察官徵詢姊姊意見認兩人有意共組家庭後,緩起訴
6.101年11月 謝男搬離,從此對姊姊的小孩不聞不問
7.102年7~8月 妹妹去謝男二林的住處,謝男與妹妹第三次性交
8.103年5月19 姊姊去找謝男,發現謝男的簡訊有跟其他女人提到妹妹
回去告訴妹妹,妹妹說出跟謝男交往並發生關係的事實
9.103年5月20 父親陪同前往報案
裁判字號】 103,侵訴,86
【裁判日期】 1040601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犯罪事實
一、謝男與姊姊(86年11月生)原為男女朋友,謝男於民國100年11月間
搬進姊姊位於彰化縣二林鎮之住處,
妹妹,當時為國小五年級之學生,也住在該處。
謝男於101 年2 月間與姊姊性交,致使姊姊懷孕,謝男因而涉
犯與幼女性交罪。在檢察官偵辦期間,謝男要求姊姊將孩子生下來,
表示將與姊姊結婚,檢察官徵詢姊姊意見認兩人有意共組家庭後,
遂於101 年5 月28日對謝男作出緩起訴處分。
詎謝男在上述案件偵查期間,竟不思悔改,明知妹妹僅為國小五年級之學生
,尚未年滿14歲,竟又與妹妹交往,並於101 年2 月底知悉姊姊懷孕後後
約二、三週之某日,向妹妹表示姊姊懷孕不能滿足自己的生理需求,
乃以花言巧語使妹妹順從,在不違背妹妹意願之情形下,
以其陰莖插入妹妹陰道之方式,在姊姊房間內對妹妹為性交行為(第一次犯行)。
又另行起意,在101 年3 、4 月間某日,在不違反妹妹意願之情形下,
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於姊姊房間內對妹妹為性交行為
(第二次犯行)。
姊姊於101 年11月生下孩子後約過半年,謝男因與姊姊爭執而搬離姊姊住處,
但仍繼續與妹妹有來往。妹妹於102 年7 、8 月間某日前往謝男位於彰化縣二
林鎮之租屋處找謝男,謝男明知妹妹當時剛國小畢業,
為未滿14歲之少女,又在未違反妹妹意願之情形下,以其陰
莖插入妹妹陰道之方式,對妹妹為性交行為(第三次犯行)。
嗣姊姊於103 年5 月19日為孩子之事去找謝男,
發現謝男行動電話內留有與其他女子傳送之訊息,聊天內容在談
論妹妹是非,姊姊返家後告知妹妹此事,妹妹認謝男十分
花心,又自覺愧對姊姊,乃向姊姊坦承自己曾與謝男交往
並發生關係,並在翌日(103 年5 月20日)由父親陪伴前往
警局報案。
四、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27 條之規範目的,係因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
滿16歲之未成年男女,智識程度尚屬薄弱,發育未臻完全
,思慮有欠成熟,同時難以確實理解性交之意義,而無承
諾性交之能力,為保護其身心健康及善良風俗而為之規定
,即便取得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被害人同意,
而與之性交,仍無法脫免其罪責。
經查被害人妹妹為89年12月生,有妹妹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
紙在卷可憑(附於103 年度偵字第7032號證物袋內),堪認妹妹於案發
時係屬未滿14歲之女子,被告住在姊姊家中,知道姊姊之
妹尚就讀國小,仍未滿14歲,卻仍於上開時、地3 次
與妹妹為性交行為,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被告所犯本件刑法第
227 條第1 項之罪,雖係對於少年故意犯罪,然因該罪已
將「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亦即已就
被害人之年齡設有特別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為
3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先與未滿16歲之姊姊交往而使姊姊懷孕,竟在
即將身為人父之司法調查期間,誘使姊姊之妹與其性
交而實施本案犯行,辜負、B女父親收留被告住在家
中之恩情,
亦完全不顧念自己與B女之感情,更於審理時坦承其搬離B女住處後
就對B女所生子女不加聞問,被告所為毫無倫常可言,
妹妹在偵訊時陳稱:「這個事件曝光之後,我覺得壓力很大
,因為我覺得背叛姊姊,我本來是家裡功課比較好的,
我覺得我讓爸爸失望了,還有我跟謝男的事情在我的好友圈裡流傳,
我覺得很丟臉,我覺得我跟謝男交往是被他的甜言蜜語所騙了」
(見103 年他字第1153號卷第3 頁背面),
而觀諸學校老師對妹妹五年
級下學期的評語為:「○○是個很棒的孩子,很有能力,
但這學期卻退步了,注意自己的學習態度,不要被外來不
好的事物所影響…」(妹妹學業成績及老師評語之紀錄附
於證物袋內),足證被告所為對妹妹之學習態度、身心發
展產生十分負面之影響,實值非難,不可輕恕,並衡以被
告自述高中肄業、工作不穩定、父母離異、自己獨自生活
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三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作者: james027 (阿寶)   2014-06-10 19:27:00
沒收犯罪工具吧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5-06-10 19:28:00
他又沒妨害性自主為什麼要給他不正確的罪名?
作者: tsukasa107 (悫號:)   2015-06-10 19:28:00
一定很師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6-10 19:29:00
227條 準強制性交 (合意)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5-06-10 19:30:00
怎麼那麼容易拐
作者: kutkin ( )   2015-06-10 19:33:00
因為都是"不違背意願" 所以才判這麼輕呀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5-06-10 19:36:00
既然是合意 關政府什麼事?
作者: kuninaka   2015-06-10 19:37:00
政府有義務保障未成年兒童不受他人侵犯
作者: tyifgee (pttnoob)   2015-06-10 19:38:00
人帥真好
作者: ronray7799 (百變Q葫蘆娃)   2015-06-10 19:39:00
二林 難怪 鄉下小孩打砲打的早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5-06-10 19:39:00
定義侵犯
作者: martinmask (Michael)   2015-06-10 19:41:00
好想舔\
作者: kutkin ( )   2015-06-10 19:42:00
我剛剛在彰化地院還查到兩個
作者: visco (BB)   2015-06-10 19:42:00
合意至少要滿16歲的樣子
作者: sinksink ( ?)   2015-06-10 19:44:00
為什麼要誤導人呢,明明是三年以上的重罪,只因依第51條三次,故法院可裁量判三到九年中間的額度,法官輕判為四年,明明是三年以上的重罪,就算是合意,227條是看年紀不是看合不合意,兩小無猜條款227-1在這裡不適用
作者: kutkin ( )   2015-06-10 19:49:00
道長,你可另開一篇討論法律,我比較喜歡腥羶色我只是有感於此地 妨害性自主的竟然都是未成年人....實在很感慨呀
作者: ronray7799 (百變Q葫蘆娃)   2015-06-10 19:51:00
第二性徵開始發育身體就會想打砲 沒甚麼誇不誇張健康的男生國中就會開始打手槍了 打砲就是算他行而已
作者: sinksink ( ?)   2015-06-10 19:53:00
歹勢,眼殘,四年前他們的確有兩小無猜,眼殘sorry在鄉下很多這種死人骨頭案子,只是通常會搓圓子遮羞掉
作者: Roshan (戰神羅仙)   2015-06-10 19:57:00
已羨慕
作者: kinoyamato (Kino)   2015-06-10 20:02:00
好亂的感覺…
作者: tv5566 (爽)   2015-06-10 20:25:00
為何判決書要對加害人保護個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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