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sonhau0000 (永和陳灌吸)》之銘言:
: 真的很誇張 現在時間0615
: 他已經在站崗啦
:
: 突然覺得我在跟蹤一個跟蹤狂
j網友帥喔~~~~~
忍了一天,還是說說我對新聞「報導角度、詮釋角度」的看法。
這個跟蹤哥因為涉及侵入住宅、偷竊,所以明顯觸犯刑法、是不對的行為。
我現在是聯想到新聞處理角度所灌輸的其餘歧視想法,只是隱藏在這個犯罪者的陰影圈中
,而沒有被讀者深思。
如果是程度減弱版到沒有觸犯刑法,只是減弱到八卦版許多肥宅中比較有積極行動力的肥
宅(不是高加索種例如布萊德比特或湯姆克魯斯的長相,而是像海線標哥的長相的善良肥
宅),鼓起勇氣對心儀的女生說喜歡她,結果女生一臉嫌惡樣予以峻拒。
接著,這個癡心肥宅每天站在女方住的公寓大廈對街人行道,癡癡地地看著對面大樓九樓
女方住的窗戶,女方從窗戶往下看到噁心肥宅,心情再度低落。
女方搭捷運上班,肥宅保持後方50公尺尾隨並跟著搭捷運在同一車廂距離3公尺,
從後方「遠觀」佳人,這是肥宅每天唯一支撐他活下去的動力。
總之,若以「沒有攻擊性」的上述情況,依照女性網友們的見解、又胖又窮的黃種肥宅,
存在的本身就是一件罪惡了,竟然讓女方的眼睛在上班途中、在探頭出住家窗戶往外遠眺
時看到肥宅的肥樣,導致女方眼睛受損、精神受損,絕對也是崩潰。然後向記者控訴肥宅
。
湯姆克魯斯樣的陌生洋男遠遠地癡情看著自己:幸福!甜蜜!
vs
標哥樣善良肥宅遠遠地癡情看著自己:性騷擾!噁心!變態!
50公尺的距離(舉例),可不可以算是已經將癡情肥宅的行動自由限縮到可以被容許的程
度?但是從輿論上看不出來。
再回到上篇文作者。同樣是行動自由。所以那位仁兄也不可主張被j網友騷擾。
其實從憲法的行動自由保障而言,在一定限度上,「跟蹤」其實並不是一定違法。
連這也會崩潰的人要檢討自己。不然聖嚴法師說的:面對它、處理它、接受
(被相距50公尺外的無害跟蹤的事、不是指接受肥宅當男友)、放下它是講爽的嗎?
因此,上篇文作者做得帥!同樣也符合憲法的精神。同樣也不應該被譴責。
所以請大家留意社會價值觀的思索,不要整個混起來大鍋炒。這個標題案例,是因為男方
做得「超過『憲法行動自由保障的程度與範圍』而犯了刑法的偷竊罪...etc.」所以才沒得
辯解;
但輿論寫得好似「讓女方不爽的對方的任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