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包養和性交易有什麼不同啊?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5-06-09 15:44:56
現在台灣沒有賣淫罪都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
http://coswas.org/www/current.htm
1.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2.於公共場所為賣淫而拉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
3. 利用宣傳品等引誘或暗示使人為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下簡
稱「兒少條例」)
兒少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下面是研究者的說法:
摘自夏鑄九教授主持,顏厥安、王增勇、王卓脩老師協同主持,日日春協同參與之「我國
性產業政策」研究案(91.06)
由以上對於性交易中之出賣人本身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見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
80條禁止賣淫、第81條禁止公開拉客等等規定,而刑法則未予規定。可知在我國刑法的規
範下,只要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皆已成年,則性交易活動並不涉及任何受刑法保護的法益
侵害。性交易活動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其違反的乃是行政秩序罰。但因社維法禁止賣淫之
規定,可認我國基本上是一「禁娼」國家。
社維法第80條,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可處拘留或罰鍰。只要是意圖得利而從事性交易行
為,則已符合本條之處罰要件,實際上是否得利,在所不問,亦不問是否以此營生。然而
必須真正「有」該姦宿行為,才能予以處罰,但因證明困難,實務上在執法上於此要件之
認定甚為寬鬆,性工作者與嫖客講價,或者與嫖客並肩行走等等,都可能被認定有社維法
第80條之違法情事。如此執法情形,實有侵犯人權之嫌。此外,禁止公開拉客,則應是基
於避免一般人民被騷擾之理由。然而,較諸一般路邊各種商品推銷員,何以獨獨性交易之
公開拉客被予以法律制裁,相信其中應有不同的道德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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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必須要意圖得利,台灣才有法律能夠罰他
其他如一夜情,或者是長期砲友這種圖爽的根本無法可罰
這裡我就不太懂了
為啥嫖客跟妓女/牛郎要自己承認兩人性交易呢?
說自己一夜情不就搞定了?
一夜情非常合理的不用認識對方,知道對方名字
至於意圖得利的部分除非逮到付款瞬間
或者是兩人談價碼的過程
否則根本無法證明意圖得利(白癡到隨身帶著記帳手冊的笨蛋就不提了)
這也是為啥警察釣魚時
都會再講定好價碼之後才收網捕魚的原因
"看你帥,給你幹,不違法"
"看你帥,給你幹,不違法"
"看你帥,給你幹,不違法"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不過我想的到,這些嫖客與妓女/牛郎自然也想得到
所以實務面上警方如何去逮到這些人的?
有沒有波麗士大人或者是司法官大人可以現身說法一下呢?
另外一提
如果你女朋友或老婆說要買包包才給你嚐鮑鮑
你可以找警察來把你女朋友或老婆用社維法送辦~~
作者: hipab (嗨趴)   2015-06-09 15:47:00
給一個人幹可以,給很多人幹不行,窮人捍衛的法律自己打自己
作者: hiball (魔鬼肥肉人)   2015-06-09 15:48:00
!!!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6-09 15:48:00
所以馬夫和通聯紀錄很重要
作者: StarTouching (撫星)   2015-06-09 15:51:00
不給錢就不算嫖
作者: a5945566 (反甲聯盟)   2015-06-09 15:54:00
s大,等等就被告強姦了- -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6-09 16:11:00
重點是意圖吧 不然嫖客做完還沒給錢 不能抓?這樣警察出去釣魚還要做完給了錢再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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