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版上各位法學專家、
媒體專家、30公分鄉民與E奶美少女,
為什麼我們的死刑制度沒有導入排程的概念?
所謂排程就是把接下來一段時間要作的事情,
先在行事曆上排定,時間到了就執行動作。
現行的死刑都是由法務部長簽訂之後,擇日執行。
然而,這樣的方式卻讓我們的政府有不執行死刑的「迂迴空間」,
直到民怨高漲或是有重大社會案件的時候,
藉由死刑來轉移焦點,這是非常「不文明」的作法。
若是納入排程的概念,時間到就處決,
那麼人民就不會對執政黨在操作死刑上有任何的質疑,
而且稀鬆平常,根本不會有人關注這件事情。
所以我是建議啦!什麼最高法院上訴、非常上訴都結束之後,
我們的法律應該明定「定讞之後90天(或120天)內需執行死刑」,
那麼就沒有政治操作的疑慮,一勞永逸。
最後附上資料提供大家參考:http://imgur.com/a/qroZ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