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支付命令連續技大公開(完全合法!)

作者: amadeusli (阿瑪迪斯)   2015-06-05 15:13:34
最近以來,督促程序被妖魔化,
我想,沒有一個制度是不能被檢討,但也別因噎廢食。
大概將原文裡寫的案例翻一下,
程序的東西跳過沒看,可以得到些想法。
我猜這位李國祥應該是在做AMC的,專門在玩NPL。
也就是合法的討債公司,不良資產的管理公司,理由是他發過很多支付命令作公示送
達,都是債務人戶籍掛在戶政的狀況。
要知道,除了特殊案例(被踢出家門...)外,大部份戶籍會掛在戶政的,
多數是在跑路的人。
因此,那位被公開的案例,為了莫忘督割,我持保留態度,有興趣的可以去找一下
高雄地院,從民國97年纏訟到現在,。
我要用稍微誇張的語氣來講我的結論:根本沒有什麼支付命令鍊金術!
原文裡講的那個方法,就是下面大家看到我特別保留下來的,請自取: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首先,你必須先持有一個(看起來)沒有問題的欠債證明,本票、票據都
: 可以。先拿這個欠債證明,去法院申請,生出一張對欠債人的支付命令A。
: 接著,謊稱欠債人在受害者的商號裡工作,拿這張支付命令A去申請扣押欠
: 債人的薪資。因為商號是假的,自然扣不到薪資。
: 等到過一陣子以後,再次跟法院聲稱,因為扣不到薪資,要改對受害人發
: 出支付命令B。
: 這次,只要受害者二十天內疏忽,忘記要異議,就會中招。
這個程序,最大的問題在於,
法院根本不該准「對A支付命令的內容」的請求另發的支付命令
實現「具確定判決效力支付命令」的方法,是靠強制執行。
而不是另外開一個督促程序來督促原本的那個督促程序。
這太白痴了,原本的A督促程序在第三人陳報異議後,就應該終結了。
再者,督促程序的主體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對第三人發支付命令是發個毛?
如果對於第三人的陳報內容、或數額等有爭議,
應該是讓債權人自己去用訴訟處理才對吧!
但是,高雄地院也別覺得冤枉,光是你雄院就189件,
比其它所有法院總和加起來的兩倍多,
雄院你是在睡嗎?
不會覺得這樣核支付命令怪怪的嗎?
至於救濟的問題,
的確單純走強執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跟再審,的確是走不通,
因為除非是那個債權人在刑事上被確定有罪,否則無解。
不過一個人為了弄那幾十萬,甘願被通緝、跑路、或者是被關,看的出來
真的欠錢欠很大。
修掉支付命令的既判力的確也是一種方法,
但話又說回來,支付命令制度從民國23年開始到現在,會一直存在,
就是它具備了能夠快速將債權關係簡明的案件,儘快確定下來,
也避免讓很多連蕭煌奇都看的出來就是該還錢的案子,
都還得要進訴訟程序裡,苦守寒窯18年後,才能沉冤得雪。
這樣太浪費社會資源。
可想而知,未來應該會有很多債務人,會用這個手段來打拖延戰術,
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其實現在支付命令現在遇到的問題,真的要講,應該就只是「浮濫」而已,
支付命令之所以好用,在於快又不用開實體庭,省了大家的時間。
要防止這些問題產生,其實只要抓緊法院就支付命令上的審查便行,
認真要說,在下講句欠打的,
根本沒什麼太大的問題,講的好像有點太誇張了。
作者: L0v35 (是零不是歐)   2015-06-05 15:14:00
你法律系?
作者: Axis999 (叭叭啦叭~叭)   2015-06-05 15:16:00
真的嗎?那怎麼有人被詐騙? 是不是法律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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