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告PTT的「訟棍」車參聖回覆告人一事了

作者: 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2015-06-05 02:03:58
先講結論,
這篇在講幫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的律師「呂承翰」寫的站內信,
其中,他跟「蔡易餘」律師都是義務幫忙PTT站方,沒收錢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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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328611.A.92B.html
之前上面這篇說到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愛亂告人,自己花一堆錢寫葉佩廣告文,
後來在ptt被拆穿,竟然發函去ptt要站方刪文,站方說為保護言論自由,
要車參聖診所提那些文是不實誹謗,才可以刪,結果車參聖整形診所根本提不出,
一怒之下,竟然告了ptt站方。
後來「蔡易餘」跟「呂承翰」律師幫PTT站方擊退了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告PTT不意外啦,這車參聖超愛告人,告過一堆網友、記者、雅虎、FG論壇、網路業者..,
不願意接受網路負評,自己卻派寫手寫假分享文,好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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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車參聖他們診所在臉書上發了自嗨「澄清」文,見如下連結,
或下面原文引述綠字部分
https://www.facebook.com/beauty1314
總之,就是說別人亂指控他們診所,要單方誤導網友,車參聖說不是他告PTT站方,
而是護士們告PTT,而且告PTT站方非常「不得已」,
因為診所寫手小護士照片被PO在PTT上,診所多次去函PTT刪除照片,PTT都不理,
所以只好告PTT了,一副PTT很霸道、囂張,自己好委屈的樣子,還諷刺PTT是網路天王.....
但根據我得到的八卦是車參聖診所才不是要刪除寫手護士們的照片,
而是「刪負評文」,還有我覺得想向站方告人施壓刪文的是診所金主車參聖,
不然幹嘛這麼好,還陪寫手小護士們出庭,御用律師還一樣哩
而我的想法得到了驗證。
PTT守護者之一「呂承翰」律師說處理這案子的前助理看到八卦版,把這件事告訴他,
所以就被釣出來,寄站內信給我啦,我已取得他同意,幫他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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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大大說:
我是呂承翰律師.....我們是義務幫PTT打的@@
所以沒收半毛錢外,還賠錢做@@
我跟蔡律師是好朋友,蔡律師接這案子沒收錢的,我也是純粹義務性質幫忙的。
然後,呂律師說他記得對方是要求「刪文」,另外覺得診所方沒有什麼不得已,
他自己只看到車醫師指揮三名護士提起訴訟.....
他還補充,關於業配寫手文屬於「薦證廣告」,依法本須揭露廠商與寫手的關係
否則涉及公平會廣告不實之行政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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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這些守護ptt的「呂承翰」與「蔡易餘」大大~~~~~~~~~~~~~
※ 引述《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之銘言:
: 愛告人 告ptt的訟棍 車參聖整形外科 回應此事了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328611.A.92B.html
: 我是這間診所手術失敗的病人,這診所亂告我一堆罪名,
: 其他病人失敗心得,其他爭議我都放臉書了。https://goo.gl/yeJBvB
: 而我被亂告的「妨害名譽」「侵入住宅」與「恐嚇危安」通通都被認證啦。
: 另外也有被亂告不願屈服的網友被不起訴啦
: 訟棍亂告我的內容非常非常誇張!記者可來跟我要,而我晚些也會發在八掛版的。
: 拜託大家可以盡量推這篇文嗎???(怕被亂告的可以空白推文)
: 唉~因為被訟棍亂告讓人生氣,有錢人不用付什麼成本,可派人出庭整人,
: 小老百姓哪有奧援,還要請假,寫狀等等,只有發文反擊,讓更多人知道訟棍行徑,
: 唉。所以希望大家用推文衝閱聽率反擊訟棍,但我沒太多P幣,
: 所以只能給前30推文的,不重複的每樓稅前50P
: 以下文風有點酸,小心被腐蝕。紅色的是車參聖整形外科的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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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 https://www.facebook.com/beauty1314
: 昨日四月最後一天,某網友gusttt111在ptt上宣布律師蔡oo幫ptt勝訴,這看似不起眼的
: 貼文透漏出幾項涵義。1網友gusttt111應該有法律背景很熟捻法院事務,很清楚許多法院
: 相關資訊。2當事人一方的護士們並沒有收到任何法院來的判決書,所以是當事人的ptt先
: 收到? 3 當事人一方的護士毫無知悉判決內容,非兩造當事人的網友guesttt111居然知情
: ,所以該網友訊息是來自.......?
: 判決不是會寄給律師代收嗎? 車參聖自己不是東吳法律碩士嗎?
: 連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識,他會不知道??
: 質疑網友為何知道?都說司法院可查啦,而且知道這件事的人難道不會聊八卦。
: 質疑訊息來源要來導風向影射鄉民訊息來源不實、不明嗎?
: 既然該網友公開談論此訴訟事件,那我也不得不將相關更多事實公布以免被單方片段訊息
: 誤導。護士會向法院尋求協助要求ptt移除她們在非公開的場合中(診所為預約制,有門禁
: )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且未徵得同意下貼文在ptt的相片是不得已的作法。因為多次與
: ptt聯繫表達移除訴求後仍未得到任何回應。
: 事實?我得到的八卦是要求「刪文」,非刪「照片」呢!
: 不然也可以請站方人員說明喔~~~
: 1.我在被告書狀有把他們要求PTT「刪文」刪不成,就告PTT的事寫在裡面,
: 這樣寫可能會讓法官加深訟棍形象,那為何當時不反駁
: 2.車參聖要求我刪除臉書與其他網站發文或轉貼的「全部」文章
: (包括PTT被告要刪的) 還說刪了,他就會撤告
: 如果只是要刪除照片,那何必在法庭上這樣主張??
: (以上這些法院都有紀錄,說不了謊的)
: 而且我貼的有些文章是新聞報導,其他網友所發,我只轉貼,
: 沒發表言論,根本不是誹謗,這也要我刪文,對言論自由的不尊重真是...
: 3.小護士那些照片是用來證明業配護士們愛裝「路人」寫業配的,
: 揭穿業配廣告文,避免有人受騙去車參聖那手術,這跟公益有關。
: 有新聞也會這麼做。這跟狗仔偷拍隱私並不同。
: 而且小護士們還曾在PTT護航自己家,說去別間做可能會死人,大小眼喔,
: 被拆穿後還推文跟鄉民對嗆,不覺得自己有錯
: 說自己不得已才告人???這說法真的很......
: 那告一大堆網友,告媒體偷拍、侵入住宅也都是嗎?為了刪光負評所以不得已?
: 與台灣網路界天王打官司想勝訴機會微乎其微(他們有許多法律顧問),護士們是知其不可
: 為而為之。首先在程序上就被駁回。地院法官的裁定理由是ptt沒有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 以庶民的語言來說就是沒有人能夠告ptt,因為ptt沒有成為被告的資格。不過很奇怪的是
: 既然不會成為被告那幹嘛請一堆站務法律顧問呢??
: 「知其不可為而為之」,果真如此。下面有訟棍告過人的案子
: 關鍵字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案子→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27123229.A.929.html
: 尤其是關鍵字案,荒謬極了(一定要看呀~非常誇張!)
: 只因為搜尋「車參聖+失敗」出現兩篇有利自己的文章,一篇還自己寫的,
: 就告人操弄關鍵字,天價求償88萬。(都沒想過被你告的很可憐,司法資源被浪費了嗎)
: 還告過雅虎要求200萬,還要法院幫忙移除字串等等。
: 這感覺完全是不允許網路上出現車參聖的「失敗」文章。
: 做法如此誇張,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目的何在?煉造文字獄??
: 有網友說車參聖開的是「賓士」級名車,反正超有錢,亂告人應該不用什麼成本吧
: 但都沒想過你提告是合理的嗎?被你告的人很無辜嗎??
: 還有PTT不能成為被告,所以何必請法律顧問?
: 神邏輯~
: 那車參聖請律師亂告,明明都有學過法律知道告不贏還告人,又是何故?
: 認真回,我猜是PTT是尊重言論自由的平台,不容被訟棍與XX勢力亂搞,
: 所以才要請法律顧問,(xx請自行帶入,哪些勢力想關掉ptt,大家應該有自己的答案)
: 而且PTT可沒有開賓士,站長版主們無給職,還有一堆人出錢出力,
: 捐款才得以經營的,PTT要付出的成本可比訟棍大多了。
: 抗告是僅存唯一的機會了。抗告那天我有陪同護士去,針對地院法官做出裁定ptt沒成為
: 被告資格的兩點關鍵理由:1)法官認定ptt除站長外並沒有其他成員以及2)法官認為因為
: ptt只用郵政信箱來對外聯繫所以認定不具有事務所,護士也提出維基百科內相關資料以
: 及辭海對於事務所的定義作為抗告的依據。當天蔡律師則是以”辭海寫的不一定對”以及
: ”維基百科內容不正確”作為反駁。我們則是依辭海定義認為維護網路運作的機房所在地
: 就是事務所所在地以及維基百科所載內容如ptt有總監,其下設有諸多站長版主........
: 等所以成員不只站長一位來作為聲明。
: 維基不是常常被亂搞亂編嗎
: 我不覺得小護士們這麼會告人,真正想要告人的應該是診所金主「車參聖」,
: 因為連車參聖自己告我的案子中,也要我刪除一系列揭穿護士的業配寫手文,新聞,
: 還有連合作律師都一樣呢。
: 約莫三周後又再次開抗告庭。結果該日對造沒有人出庭。看到對造ptt沒有人代表出庭,
: 當下我大概就知道結果如何了。所以若我能未卜先知該日我也不用請假陪護士出庭了。
: 只能說這次還能沒進入實質審就在程序庭被駁掉,無異於昭告天下ptt是台灣媒體界真正
: 霸主,因為只有它能豁免於法院訴訟,蘋果日報與壹週刊及其他天王級媒體沒有這項特權
: 。因為日後若有類似情形,這次的案例將會被一再沿用作為判決依據。
: 特權??完全是自己搞錯了吧。
: PTT明明說只要能證明文章誹謗,就可刪文。
: 如果覺得那些踢爆文有問題,那去告網友呀。
: 告贏網友後,再來叫PTT刪文,PTT會不刪嗎???
: 明明就是自己愛亂告人,費盡心思地想要煉造沒有負評文的網路世界,
: 一面花錢派業配寫手在ptt,網路上寫好文,還有小護士裝路人說去別家可能死人
: 利用ptt賺錢,結果惡劣行銷手法被揭穿,沒有道歉,
: 而且也不願意接受網友們的公評,反告網友,還告ptt?
: 難怪在PTT醫美版會黑掉,會被罵吃人夠夠。
: 覺得生氣的是,利用PTT賺業配錢時,有贊助PTT半分嗎?
: 覺得沒有利用價值了,就要告死他,還要酸他是網路霸主,網路天王~
: 真的覺得PTT好可憐。
: 還有FB條款說設公開,就允許任何人轉貼利用的喔,可別又來亂告。
: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銘言:
: :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 :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 :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http://tinyurl.com/pdwhm25
: :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 :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 :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 :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 :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 :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 :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 :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 其他爭議大整理懶人包 https://goo.gl/yeJBvB
: :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 :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 :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 :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 : 然後..........
: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 (好扯所以說三遍)
: :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 :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 :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 :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 :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 :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 : 還有好想問
: :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 :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 : ***************************************************************
: : 【裁判字號】 103,訴,446
: : 【裁判日期】 1031119
: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 : 原   告 黃佩若
: :       朱家嫻
: :       劉鏿蔤
: : 上列三人共同
: : 訴訟代理人兼
: :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 :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 :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 :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 主 文
: :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 理 由
: :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 :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 :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 :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 :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 :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 :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 :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 :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 :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 :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 :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 :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 :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 :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 :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 :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 :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 :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 :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 :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 :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 :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 :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 :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 :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 :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 :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 :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 :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 : 人能力,堪以認定。
: :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 :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 :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 : 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 書記官 詹雪娥
作者: HornyDragon (好色龍)   2015-06-05 02:05:00
讚喔
作者: CO2 (吸嘔吐)   2015-06-05 02:08:00
三護士有非出來不可的理由?
作者: bardah2c (台灣沒有統派只有降派懂?)   2015-06-05 02:21:00
那有人發文在FB他也去告FB好啦
作者: v19791119 (阿育)   2015-06-05 02:41:00
感謝~守護PTT
作者: ggeneration (於夜空之中歌唱)   2015-06-05 02:42:00
FB的法務可是跟羅馬軍團一樣強大 惹不起的XD
作者: mmmbop (wanderlust)   2015-06-05 02:44:00
怎麼沒人推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6-05 02:51:00
一天又平安的過去了,感謝飛天…呃,律師們的努力
作者: Cityfrighten (中二魯叔)   2015-06-05 03:00:00
讚喔!!! 等等補推推
作者: aghgna (骨髓咖啡因)   2015-06-05 03:04:00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5-06-05 03:12:00
幫高調
作者: nonso (Rosyyy)   2015-06-05 04:06:00
我推
作者: LordSo (Yesterday)   2015-06-05 04:14:00
高調
作者: querencia (當地球停止轉動)   2015-06-05 04:43:00
想看三小護士照
作者: Peter233 (JOU JOU)   2015-06-05 05:01:00
牽手護肥宅^_^
作者: RadicalEvil (三十不立)   2015-06-05 06:06:00
推~
作者: wumuray (五木雷)   2015-06-05 06:57:00
呵呵 ptt是一代霸主 你我都推了一把
作者: nicktop2001 (白咖啡)   2015-06-05 0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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