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是只有殺人才會死刑,看看其他有可能判死的案例:
1. 暴動內亂罪(第101條)
2. 通謀開戰端罪、通謀上喪失領域罪、械抗國家罪、加重助敵罪
(第103、104、105、107條)
3. 委棄守地罪(第120條)
4. 劫持航空器或其他公眾運輸工具罪(第185條之1、185條之2)
5. 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猥褻殺人罪(第226條之1)
6. 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第261條)
7. 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1條,272條)
8. 普通強盜致死罪(第328條)
9. 強盜結合罪(第332條)
10. 海盜罪、海盜結合罪(第333條,334條)
11. 擄人勒贖罪、擄人勒贖結合罪(第347,348條)
12. 販售一級毒品
上面12個例子裡面,只有3個是因殺人才判死的案例
其他九個並無直接致人於死的案例
所以問題來了,到底什麼罪需要重到判人死才行?
事實上除去以上罪之外,有些未被判死刑的罪名,造成的傷害卻又更大。
ex 詐欺 騙人財物導致損失,有些人可能一輩子也翻不了身
重利 有些人被放高利貸放到跳樓
重傷害 有些人被打到殘廢苟活著
性侵 有些人一輩子活在陰影下
...還有更多不勝枚舉。
我覺得呂律師講得很對,死刑最簡單,
如果只站在出一口氣跟有效隔離,也許死刑辦到了;
但是就受害人的身後、加害人的家屬、對社會的補償等等,
死刑是最沒有效益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