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utk (下雨天)》之銘言:
: 「那是人生最痛苦的階段」,王男犯了性侵案,假釋期間戴電子腳鐐10個月,他最怕彎腰
: ,因為會露出左腳踝的電子腳踝,他自覺羞愧,他從不穿短褲,甚至把長褲加長5公分。
: 李男談到電子腳鐐就會惱怒,他說,有時只到學校附近便利商店購物,監控系統就發出訊
: 號,警察很快就趕來問一堆,讓他很困擾。
: 劉男接受電子腳鐐監控6個月,期間常被家人數落,生活沒尊嚴,幾乎每週打電話給觀護
: 人表達自殺念頭。
從這些犯人的自白就知道,帶電子腳銬這種違反人權的作法
根本無助於讓這些假釋犯重新回到社會,更可能是讓他們自我放棄再犯的推手
"反正我回到社會還是要被唾棄當人渣,政府還幫我在腳上上了標籤"
"想到就不爽,反正我都是人渣了,多幹兩件有差嗎? "
想到非常有可能成為犯人自我放棄的推手,就令人不寒而慄!
台灣在針對假釋性侵犯的人權非常不重視
政府只會操作群眾情緒,來踐踏這些犯人的人權,是一種落後野蠻的作法!
但是相對於台灣,美國人更是徹底踐踏性侵假釋犯及性侵前科犯的人權!
看看那精美的梅根法案(wiki):
《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
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1]。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
,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
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2]。
把這些人的個資赤裸裸的公布在網路上供人嘲笑歧視!根本野蠻!落後!嗜血!
根本無助於預防性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