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557.pdf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進行質詢,並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進入逐條審查,咸認為配合派用
人員派用條例之廢止,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刪,
第三十六條有關該條例之法源依據,並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作為現職派用人員繼續任職
之依據,本案實應予以支持。爰經縝密研商後,將本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決議列述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均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