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evekevin10 (hippo泡)》之銘言:
: 每次新聞看到下面留言
: 強姦犯->去死
: 強盜->去死
: 殺人犯->去死
: 虐狗犯->去死
: 臺灣人是都很愛報復嗎?
: 我看瑞典歐洲那裡的普遍思想
: 報復心都沒那麼重呀
死刑絕對是必要的。
死刑下來第二重的刑罰就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有假釋的「可能」
既然有假釋的可能,那無期徒刑跟一般的有期徒刑並無二致
籠統的說,在台灣,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所以在台灣刑事處罰只有剝奪自由的有期徒刑和剝奪生命的死刑(當然還有保安處分等…
但那不是本文重點)
倘若無期徒刑無假釋的可能,將形同終身監禁
終身監禁能讓犯人老死獄中,造成其心理上的折磨,其痛苦程度不亞於死刑
然而,在台灣,犯人於獄中生活吃喝拉撒,除了去獄中福利社買東西以外基本上是不用自
己掏錢的
亦即,你我辛苦賺的納稅錢,將有部分支應犯人的生活
按一般人對法律的感情,是不可能同意將自己辛苦掙得的錢,拿去供作奸犯科甚至是天地
不容的殺人犯生活的
再者,目前監獄超收嚴重,且國家財政並不怎麼好
倘若實施終身監禁,國家的負擔將會再增加
當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台灣無法懲治惡性極為重大的犯人時,只剩下剝奪生
命來達到懲罰的目的了
有論者指出,死刑無法防範重大犯罪,如殺人…等
不過這是個可笑,不攻自破的可笑說法
刑法的功能其一的確是在預防犯罪、以刑度威嚇犯罪者
當預防功能不彰時,要尋求其他途徑,比如說感化教育,讓犯罪者有改過自新、再社會化
,而非以刑罰相繩
不過,這是個致命的邏輯錯誤。
死刑無法防治殺人犯,是確實的
但僅因為無法防治即不採取死刑,是可笑的
我們是不是可以套用、照樣造句:
偷東西無法以竊盜罪防止、只因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卻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不符比
例原則
所以我們不要竊盜罪?
強姦不能用強制性交罪防止,所以我們不要強制性交罪
是這樣嗎?
既然感化教育能讓死刑犯改過自新,那我們還需要其他的刑法條文嗎?
刑法全部改成一條:
「犯罪者,施以感化教育。」
這樣好不好?
此時主張廢除死刑者即會指出,死刑是剝奪他人生命,無法與上述例子相類比
上述例子皆於一定期限剝奪人身自由而已,死刑剝奪卻是生命,不可逆的!
沒錯,他們講的並沒有錯
但這不又是個邏輯的錯誤嗎?
侵害他人生命,卻以剝奪他人自由、或施以感化教育等處罰
以較低度的刑罰對待高度犯罪行為,符合公平正義或是一般人對法律的感情嗎?
不就自己打自己的臉嗎?
刑法學者主張廢死,是因為他們學習外國思想
這些外國思想過於崇高,崇高到能夠寬容很多事情
習慣於以「論理法則」來做出結論,昧於現實
刑法學者也許有很強的理論基礎主張廢死,可以搬出某某外國大學者的著作
但他們忽略,現實的問題
如果沒有死刑,如何有效處罰犯罪者
當殺一個人,不會死
那殺兩個好不好?反正不會死
一次殺個一百個、炸掉101像恐怖分子那樣
因為沒有死刑,死不了
有死刑,至少能夠做到最小的衡平
但不處死死刑的話
刑法大學者,你怎麼解決?
昧於現實,過於形式上注重「刑法」的目的,恐怕不妥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