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誕生時就是肉弱強食,誰跟你講什麼狗屁人權,
直到人類civilization之後才有人提出「人權」的觀念,
倡導「你犯了錯,但可以有公平的審判」的概念
也就是ㄧ種「強者公平對待弱者」的遊戲規則
人權不是先天的,人不是ㄧ出生就有人權,而是ㄧ出生就有「想要追求人權平等的心」
人權不是天生的,而是「被教導」的ㄧ種觀念
你在法治國家可以期望有人權,但你也同樣被期望可以守法,做一個人
(或者你可以去ISIS)
在人權之上的是法律,不然所有人犯罪都不用被制裁了,
你犯了錯,你的人權是「得到公平審判的權力」而不是「保有生命的權力」
廢死的基本概念是「人沒有權利剝奪別人生命」,但殺人者本身就違背這點,
所以根本不成立
死刑跟本不該跟人權混在一起談論,廢死應該爭取的是「犯罪者得到公平審判的人權狀況
」
譬如有冤獄就幫家屬翻案
也就是根本就不該把廢死是為了人權放在自己的主張裡
就直接說你想要當總統特赦死刑犯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還直接ㄧ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