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立光驚爆內鬼 5工程師竊密跳槽先進光

作者: Henrique (巨乳才是唯一)   2015-05-27 13:13:39
※ 引述《lovebuley (布里)》之銘言:
: 類似事件 多到不行
: 簡單問幾個問題:
大立光的新聞看起來是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而不是單純的員工跳槽競業而已,
與您的問題不大相同,不過還是簡單回覆如下供參。
: 1.業務單位開發客戶 離職跳槽時 到同產業(因通路熟悉) 去跑自己原開發的客戶
客戶名單是否屬於「值得保護的秘密」要看個案,如果是業務屬性的公司如房仲那或許是
但客戶名單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實務上認為,如果只有名字聯絡電話什麼的不算,
必須包括經過整理有助於促成交易成就的資訊才算是營業秘密。
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2上更(一)7號判決
「若僅表明名稱、地址、連絡方式之客戶名單,
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
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
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
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 2.研發單位研發產品 設計出來的東西 是算公司的還是自己的
: 若轉職到做類似產品的研發單位 也是做類似的東西
如果是「職務上」創作的著作或是營業秘密,一般都會用合約約定約定歸公司
非職務上創作的東西基本上是你的
做類似的東西可以,但不可以侵害前雇主的權利
比如你在迪士尼跟夢工廠都可以畫卡通甚至化個冰雪奇宅,
但你在夢工廠畫Elsa就是會出事。
(舉例講的是著作權,營業秘密概念上近似但稍微複雜一點,暫時以一樣方法理解就好)
: 3.廚師轉職 前一家做滿漢全席 到新餐廳還是做一樣的滿漢全席阿
: 到底離開這間公司把自修學到的技能/人脈/知識帶走 這算什麼???
至於在工作中累積的經驗與技能是不是營業秘密,
法院認為,如果這樣的累積是一般人從事類似的工作都會擁有呈樣的成長,
而非出於雇主的刻意栽培,
則個人成長的果實並非雇主的利益。
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1上138號判決
「若任何人於從事某一工作相當時日後,必將從中累積有關該職務之知識、經驗……
此乃工作本身對任何有學習能力之個人所必然可產生之效果,
僅個人依其資質、努力程度與職務內容之不同,導致其獲益程度可能有所相異而已;
此種因工作經驗而獲致之成長,非出於雇主刻意培訓,
而係員工於工作過程中所點滴累積之成果,屬員工個人之主觀資產、一般知識,
除涉及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等相關問題外,不應認雇主就此有何應受保護之利益。」
作者: oherman (qq)   2015-05-27 13:16:00
推…現在律師都不幫人回答問題了,只會寫訴狀
作者: Wii (不是狂人南風不競)   2015-05-27 13:17:00
大大 想請問一下軍事機密適用這種看法嗎?現在一堆退休將領去中國賣情報還兼去幫間諜處理人脈情報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15-05-27 13:18:00
鍵盤律師午安
作者: rayxg (序順不影響讀閱)   2015-05-27 13:27:00
作者: lovebuley (布里)   2015-05-27 13:40:00
大推....跪下去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