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個人被火經驗 在這回應一下
※ 引述《ghost008 (0080)》之銘言:
公司要免職一人前 會先看這人硬或軟
軟的叫他簽自願離 硬的給資遣
叫硬的簽自願離 公司成本太高 (去勞工局協商 這也要人事成本)
一般都是先搞定軟的 再給硬的資遣
現在沒問題 原文作者明顯是硬者 那就用資遣
台灣勞基法 基本上只要用資遣有給錢 公司就沒什麼事了
: 一 歇業或轉讓時。
: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一點太難 公司不會玩
第二點 很常見 反正也沒定義什麼叫虧損
現金流這個月沒到 下個月來 也可以說這個月虧損 砍人
第三點 太難 公司不玩
第四點 公司超愛 :
現在公司賣不一樣的東西了 (只是供應商換一下)
這些過去的人就抱歉
或是原本A客戶買三十趴 B客買二十五趴
現在A客縮成二十五趴 但多個G客買十五趴
這也算業務變更
這認定本來就隨公司講 吵這沒用的
第五點 更簡單: 勝不勝任隨他講 不過大多公司不想用到這一條
很難看 且給的錢一樣 不如用第四點 還給對方保留面子
本人被火過兩次 公司都是用第四點來砍我 (實際理由是我不聽話)
法務說不然要改成第五點也可以
這都沒有問題的 重點是公司有沒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有 那很抱歉 本人經驗就是公司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
: 第 12 條
12條是開除 這裡不討論
: 第 16 條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原文有提到 有給預告工資 所以這裡站的住腳
本人被火時 都是拿到勞健保轉出單 + 在職證明
本來就不用簽字 兩次裡只有一次簽過交接單
都直接給錢 + 證明文件
: 解雇是要解約的,還要勞健保轉出單跟提供相關證明
: 沒出過社會?
: 當公司要僱用你的時候要勞動契約+強制勞工體檢,解約也是依照勞動契約內的勞基法
: 若公司要求簽屬文件,請不要簽署,若簽署非資遣的勞動終止契約文件,視為自願離職
: 最後附上逕自解約的案例說明
所以本來就不用簽啊 公司火人是片面的 沒有同不同意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