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修憲委員會第一場審查會:基本人權

作者: ifulita (和泉政宗)   2015-05-19 00:28:54
幫補KMT立委李貴敏今天發言,
KMT的呂學樟、親民黨的李桐豪、DPP的尤美女及鄭麗君都還沒發表對今天的意見。
https://www.facebook.com/lystaceylee/posts/435787379921507
基本權利增修 謹慎務實彈性
回顧基本權發展的歷史,基本權最初於歐陸國家僅有法律上的位階,用於限制國家行政權
侵害人民,亦即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事項有「法律保留」的適用。但隨著時代的演進,各
國都已將基本權列為「最高權威性」,並賦予其憲法上的位階,亦即除了行政權不得違法
侵害基本權外,連立法者也不得制定出侵害憲法基本權的法律。今日我們要審議基本權條
款,身為立法者的我們不能只是想著要如何限制行政權不得侵犯,同時我們立法者也應該
要同時反省,我們在行使我們立法委員的職權時,是不是也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權利

今日審議的修憲提案中,其實是要大幅的擴充我國憲法的基本權清單,就此本席有幾點意
見想與大家分享。首先是關於整部憲法的體例問題。我國的憲法本文中,基本權的條文是
緊接在總綱之後,並在政府五權體制之前,其彰顯的意義代表著人民的基本權是至高無上
的,比政府體制如何設計還來的重要。因為當一個人沒有了基本權利,總統、立法院、行
政院等的職權是什麼?其實也沒任何意義了。即便我們今天是要將新興的基本權訂定在憲
法增修條文中,本席認為憲法增修條文也應該秉持著相同的精神,基本權條款一定要放在
第一條,也就是在政府體制的條文之上,如此方能彰顯我國對於基本權之尊崇。
接著,今日審議的提案中,有些要在增修條文新增的基本權條款其實是憲法本文中已明定
的基本權如平等權等,只不過條文文字更為繁瑣。如此的定法,恐要先釐清憲法增修條文
與憲法本文間的關係。因為相同的基本權同時出現在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中,恐會讓
人產生憲法增修條文是憲法的特別法的疑慮,大法官在引用解釋依據時,是應該優先適用
增修條文呢?還是兩者些同時引用?如此的訂法有可能造成體系上的混亂與解釋上的困擾

再來,我們今日審議人權條款,大家一定都希望人權的保障越來越大。但現在如果我們在
憲法增修條文中,針對憲法本文已有的基本權做更繁瑣的描述,有沒有可能反而是限縮了
大法官就該基本權的解釋空間?原先憲法本文是做抽象的規範,所以大法官可以解釋的基
本權保障範圍就可以很大,甚至可以由此廣大的保障範圍去進一步推衍出新興的基本權。
但如果我們在憲法中再次對該基本權做更繁瑣的規範,一來有可能限縮了該基本權的解釋
範圍,二來也可能限縮了大法官透過解釋推導新興基本權的空間,這恐怕與我們今日眾多
提案的原始用意有所違背。
我國憲法本文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
受憲法之保障。」此條即是所謂的基本權概括條款,因為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不能單靠一一
列舉,否則一定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產生。這樣的一個概括條款,也等同於授權給司法院
的大法官們能夠與時俱進,透過大法官解釋的方式來推衍出值得憲法保障且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的新興基本權。
舉例來說,憲法所列舉的基本權裡並沒有包括隱私權,但大法官卻於解釋中透過憲法的22
條來確立出隱私權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詳可參見釋字293、585、603等。同樣
的例子還可以參見婚姻自由權(釋字242、362、552)、姓名權(釋字399、486)、契約自由(
釋字576)等。
此外,很多新興的基本權其實是既有的數個基本權的複合體,例如勞動權可能是職業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人格權等的綜合體。以德國基本法為例,基本法第一章的基本權利裡也
未見到勞動權,但是德國憲法實務則是透過第一條的人性尊嚴條款搭配第20條的社會國原
則推衍出勞動權的概念。所以其實我們今天要做的,不見得是幫大法官一一列舉,而是可
以試著給與大法官們充足的工具,讓他們可以隨著社會的變遷、觀念的改變,而藉由憲法
的22條去認可更多元的憲法保障基本權。就此,本席的建議是仿造德國基本法第一條,在
增修條文第一條裡明訂「人性尊嚴」條款。「人性尊嚴」可謂是所有基本權的最核心,當
我們於憲法增修條文裡明訂人性尊嚴條款,等於是賦予了憲法的22條概括條款一個核心的
靈魂,大法官們可以透過人性尊嚴條款與憲法的22條概括條款做搭配,創設出更多符合我
國人民所需要的新興基本權,這才是個可以讓未來不須再透過修憲就可以讓基本權不斷演
進的長遠之計。
基本權的修正或新增,攸關全民權益,並可能會對整體社會帶來巨大的影響。對此,我們
應該更為審慎、嚴謹的討論與思考,讓基本權能夠確實充分的發揮保障的功效,也讓我們
整體社會能夠向前邁進,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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