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作者: Eoamberf (綠寶石)   2015-05-16 16:55:40
※ 引述《Ulster (Conartist)》之銘言:
: ※ 引述《jason791111 (簽了啦~)》之銘言:
: : 關於這個我有個問題
: : 支付命令應該是有它的存在必要對於債權人或是銀行等.....
(原文恕刪~)
看到頭暈...
有人很認真的回答細項,
但大多數回文的人就是抓緊了:
他好可憐所以法律要檢討、修改、保護、轉彎...,
什麼?
沒欠錢的人為什麼要管收到什麼文書?
管他是法院寄警局寄還是詐騙集團寄,
沒欠錢最大,
不必看也不用管,行得正坐得正連問都不問...
既然這麼了不起,
當初掛號為什麼要簽收?
認識字吧?
別人代簽了還有點理由,
自己簽了也看都不看?
那別人拿一張紙給你,
你看都不看就簽名啊,
然後上面寫你欠他20萬...
這也是遇到詐騙!
但是我幾年前一個月要處理好幾件這種案子~
問他們說:你們沒借錢為什麼要簽名?
還回答:有人叫我簽我就簽!
反正也不懂....
一直叫我簽我就簽....
對了,最後他們的結局是:
債權人拿了借據去法院,
債務人的薪資每個月被扣三分之一還債!
作者: udm   2015-05-16 16:57:00
因為支付命令就是有辦法讓沒欠錢但粗心的人瞬間欠下天債呀~~~還有辦法讓你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失去所有財產,而且還不准你對法院提出抗議,因為完全無法可救了....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5-16 16:58:00
有掛號難道不簽收 那不是問題點吧 問題在沒異議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5-16 16:58:00
簽名就要負責+1 沒看清楚就簽了或是簽了射後不理 怪我囉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5-16 16:59:00
這什亞利安星辯證法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15-05-16 17:00:00
昨天某民法教授說本票裁定才可怕,台灣民眾一點法學素養都沒
作者: rock0747 (kick it)   2015-05-16 17:01:00
掛號信你不簽收你怎麼知道內容是什麼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15-05-16 17:01:00
課堂上還有人爆掛說土雞城老闆問題也很大,反正鄉民好操弄
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2015-05-16 17:03:00
所以你懂? 那土雞城老闆的大問題是?
作者: Eoamberf (綠寶石)   2015-05-16 17:03:00
簽下大名、打開看、然後就不管他?這不是一個受過教育的正常成年人會有的行為.... 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
作者: vuvuvuyu (翔)   2015-05-16 17:04:00
如果寄了N封假的 你有那個空閒每次都檢查查詢?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5-16 17:05:00
詐騙集團的任何手法 受過教育的人都不該被騙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15-05-16 17:05:00
爆卦的人說書記官都到現場要查封 當事人卻未當場聲明異議
作者: qm21   2015-05-16 17:05:00
詐騙案那麼多每個都要管他嗎 你慢慢思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5-16 17:05:00
請教你收過幾封假的.掛號的信?
作者: rock0747 (kick it)   2015-05-16 17:05:00
文章裡是說怎麼叫你簽你就簽跟簽了不處理,不相等吧
作者: james325000 (日辰)   2015-05-16 17:06:00
簽收是簽掛號有收到吧,有異議還要再提,重點真的是
作者: uokoperfect (病態)   2015-05-16 17:07:00
你最棒棒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5-05-16 17:07:00
反正先檢討受害者
作者: Eoamberf (綠寶石)   2015-05-16 17:07:00
如果說有人一直寄掛號一直寄掛號....然後不停簽收掛號,心裡應該知道有人盯上了,當然不會是好人....難道不應該更小心嗎? 怎麼會有"不要理他就沒事"這一種認知呢?
作者: lucifiel1618 (Lucifiel)   2015-05-16 17:09:00
就活該被檢討怪我囉
作者: R3210 (貪小便宜你會損失更多)   2015-05-16 17:11:00
與其在這裡一堆不懂法律的吵合不合理還不如多去問幾個懂的
作者: david75610   2015-05-16 17:12:00
把支付命令的既判力去掉,問題就解決一半,幹嘛不修法?
作者: vuvuvuyu (翔)   2015-05-16 17:14:00
提供救濟手段很困難嗎?
作者: fatb (胖逼=口=)   2015-05-16 17:14:00
簽名要負責沒錯 但我很懷疑真的有人能看得懂內容嗎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6 17:26:00
上面有法院的電話
作者: Eoamberf (綠寶石)   2015-05-16 17:33:00
就算懷疑文件上面的電話也是詐騙集團的共犯,那到處都有警察局....警察局問可以吧?google法院電話問可以吧?再不然上網google去看看這是什麼東西也好啊.... 除非簽收者是年紀很大的老人,資訊不流通,或是年紀很小的未成年人,思慮不周....
作者: maskzero (武心)   2015-05-16 18:36:00
代簽的問題,加上無法救濟的情況,這個法條不用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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