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臺灣為什麼這麼多智缺法官跟檢察官?

作者: happy138 (正義同學)   2015-05-16 06:41:07
※ 引述《jungle01 ()》之銘言:
: 1.之前發生過襲胸十秒無罪,
: 又一個相信媒體的鄉民,一面罵媒體一面相信媒
: 體,好玩的是這種鄉民還真不少。
: 這個案子爭點不是幾秒,爭點在摸胸部時有無壓制
: 被害人意願,當時被害人專心在挑內衣10秒後才發
: 現有人摸她胸部,發現時加害者即立刻收手所以不
: 符合224的強制,當時即使加害者摸了10分鐘只要被
: 害者沒發現也不能說有強制; 反過來說,如果加害者
: 摸一秒就被發現還繼續摸即可說有強制這時便可用
: 224。 即使是225的乘機,但225的乘機法條限定在精
: 神、 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 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也就是
: 要和法條類似的情形才可以本條的乘機,本案和法
: 條列舉的方式不類似所以也不能用225。 即便要用性
: 騷擾防制法但是當時此法還沒施行。結論是當時法官
: 無法律可用,你要叫他怎判有罪,無法可用還判有
: 罪才是恐龍。
: 2.還有性侵三歲跟六歲女童用合意性交來判,
: 你連法條都沒翻過就發表評論還真是強,又是媒體
: 判案的情況。
: 221的構成要件就是要違反意願,不能因為難以查證
: 是否違反意願就自己擬制,刑法是罪疑唯輕查無證
: 據不能只說該人可殺便殺。 而且刑法除了221的強制
: 性交(本罪需違反意願)外,還有227第1像不用違反意
: 願可用,且227和221的法定刑還一樣差別只在227不
: 能用222加重,如果鄉民覺得227的情形非常可惡可
: 以遊說立法者加重,不然依照刑法在未滿16歲沒違
: 反意願或是不知有無違反就是227不是221,你該問
: 的是為什麼媒體及鄉民們堅持要用221。
: 最近又有法院隨便審查支付命令亂把人家房子查
: 封,
: 法院也是依照民法來做,前幾篇回文有鄉民說出實
: 務送達的情況和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再不
: 然你也可以去問問訴訟文書的送達是怎送的,文書
: 送到自己手上自己消極不作為還要怪別人的錯,這
: 不是只有三寶會做的事嗎,而且打通電話到法院查
: 證很難嗎,只要提起異議且不必付理由就能阻止支
: 付命令的效力。
: 如果要檢討的那就是支付命令準用再審的規定,對
: 於支付命令的再審實務是不是該放寬標準。
: 最扯的就是江國慶枉死案,
: 他只不過在廁所擤個鼻涕就被判死刑了!
: 那是軍檢、 軍事法院,他們的爛不是大家都知道嗎。
: 而且當時社會的氣氛就像八卦版自以為正義的鄉民
: ,大家都希望他快死都無懷疑的說人就是他殺的,
: 如果不能體會那種氛圍,想像一下鄉民要鄭捷死的
: 感覺,我知道情狀不同但是那種希望被抓的那個人
: 被判死刑,用最快的速度判死刑的氛圍一樣。
: 最後,你說你上過法律系的課還能這樣評斷法律也
: 真不簡單,教你的老師應該會想哭。
第一,摸胸十秒時人潮擁擠,所以被害人才會不自覺,
且即使發覺也無法輕易脫身,
已經達到強制要件,高等法院也改判被告有罪。
所以不用辯,高院改判了!
還是你認為高院改判有錯,
那高院的法官是恐龍法官嗎?
第二,你如何認定有無違反女童的意願?
女童年紀尚幼,即使內心違反意願,
也不一定會表現出來。
再說,227是合意性交,
三歲女童會有性慾想跟他人合意性交?
所以用227本身就是白目的行為,你還要辯?
法官審理案件時,認為有疑義可以暫停審理,
申請釋憲,她自己不要要逕行審理,事後被罵恐龍法官,
只是說是自己白目!
第三,一般民眾不懂法律,為何只是因為消極不作為,
房子就要被查封?
就如同王家的都更案,人家有口頭提出反對拆除,
只是沒書面反對,結果整個透天厝就被強制拆除,
難道法律就是保障懂法律的人嗎?
不懂法律的人就要被懂法律的人整死?
國家到底做了什麼保護弱勢的民眾?
第四,軍法官爛,這大家都知道,
可是到現在那些害命的法官沒人被判刑,
難道殺人不用償命嗎?
醫師只是消極不救人,眼睜睜看著病人死去,
醫師就會被判有罪以及天價賠償。
反觀法官積極任意判人死刑,事後還可以爽退,
這樣公平嗎?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5-05-16 06:43:00
這世界本就不公平 又能如何呢?
作者: Marty (DNA探針)   2015-05-16 06:45:00
不是高院改判就沒事 那地院判錯的法官呢?判錯也沒關係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恐龍法官
作者: zingy (zingy)   2015-05-16 06:49:00
龱為人民不能修理法官,權力使法官傲慢,又是鐵飯碗。
作者: reallurker (一個好人)   2015-05-16 06:50:00
一樓的意思是有錯不用改? 反正爛就爛?
作者: nickghost   2015-05-16 06:51:00
自古以來不識字就是比較吃虧,權益的有無來自於力量的
作者: koxinga ("肇事"孤兒)   2015-05-16 07:17:00
因為考試錄取阿阿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15-05-16 07:43:00
用錯法條就要釋憲?神邏輯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15-05-16 07:52:00
都更案起頭的是行政權。然後在歐美也可能一二審判決不同只是歐美媒體程度好,台灣媒體不懂又亂罵,人民被誤導。媒體罵恐龍法官的大部分新聞,研究一下法律,恐龍的是媒體
作者: lion410202 (滾來滾去的阿獅)   2015-05-16 07:57:00
英國媒體造假被撤電視台執照耶,哪像台灣...
作者: shoupon (小胖)   2015-05-16 08:18:00
所以刑庭會議改變見解是改判前還改判後才出來的?
作者: PRSDGF (好的循環)   2015-05-16 08:38:00
不同意你這句任意判人死刑沒有人可以輕鬆自在的判人家死
作者: bhis (XXXS)   2015-05-16 08:39:00
覺得收到政府文書居然不加理會,這不是法學常識有無,而是一種處理事情的態度問題。
作者: kiddking (知道的)   2015-05-16 09:14:00
有問題就該問律師啊,台灣法律相較英美已經很保護保護人民了。
作者: dlevel (府城中西里菜)   2015-05-16 09:15:00
所以你看每年醫法大戰很爽,法律系被電得體無完膚
作者: hd6520 (浮雲輕煙)   2015-05-16 09:25:00
推這篇 情境描述和表現回饋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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