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珣珣車或影片都找不到的八卦

作者: MindWork (.....)   2015-05-15 18:24:28
判決書在此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
裁判字號 102 交易 257
【裁判字號】 102,交易,257
【裁判日期】 1021129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廷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黃馥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1630、4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電信)網路工程師,駕駛工程車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中華電信工程車),沿嘉義
市東區忠孝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孝一街與保順路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
號誌,而閃光紅燈表示其應停車再開,即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而其行進方向之忠孝一街係屬支道,另保順路方屬
幹道,是其應禮讓行駛於保順路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
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吳○怡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女張姓女童(99年3
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被害人兒童
身分之資訊),沿保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前揭交岔路口時,
亦疏未注意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等安全設備於車輛後座,且
疏未減速慢行,貿然前行,致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貨車
右側車身與吳○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發生碰撞,張童
因車禍衝擊,受有脊椎外傷併脊髓完全性損傷,導致四肢癱
瘓之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對被害人張姓女童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告訴人吳○怡達成調解,願
與所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含汽車第三人責
任險40萬元及汽車強制責任險之醫療給付,不含汽車強制責
任險之殘廢給付),並已先行給付告訴人185萬元,剩餘475
萬元中之40萬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由告訴人自行檢附單據向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435萬元則由被告及
其所屬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12月14日前給付,而經告訴人
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68至69頁、7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 引述《ccshih5566 (stone)》之銘言:
: 大給後
: 因為我是個理性的酸民 所以在酸之前一定要做做功課
: 聽說這個小女孩很可憐 出車禍然後癱瘓惹
: 想要看看影片 出車禍的情況 到底是怎樣撞車的
: 為什麼 youtube的影片都找不到呢
: 好像都被刪光光惹 有影片被刪光的八卦嗎
: 到底是誰撞誰呢
作者: neo718 (The 3rd Birthday)   2015-05-15 18:26:00
別篇推文有好幾位都說有闖紅燈,不過判決書沒寫?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5-15 18:27:00
找得到癱瘓可能是媽媽造成的二次傷害的相關報告嗎?
作者: huart (Huart C. 1893)   2015-05-15 18:27:00
是閃紅燈沒停車再開
作者: neo718 (The 3rd Birthday)   2015-05-15 18:27:00
判決書寫的是閃光紅燈號誌.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5-15 18:28:00
懶人翻譯:收660萬撤告
作者: Waitaha (Waitaha)   2015-05-15 18:30:00
在台灣 閃紅燈減慢車速還會被後車追撞
作者: YahooTaiwan (超可愛南西我老婆)   2015-05-15 18:30:00
就這判決文來看,就是中華電信工程師的責任比較大
作者: LaHu (光與影的交錯)   2015-05-15 18:30:00
鄉下一堆裝飾用紅綠燈的 就閃紅燈又是支線路權小
作者: zxcv3147 (123)   2015-05-15 18:31:00
那個媽媽也沒停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5-15 18:32:00
車禍發生可能中華電信責任至少一半
作者: lion410202 (滾來滾去的阿獅)   2015-05-15 18:33:00
業務過失一直是鬼島法律弊端,只要你工作有用車
作者: YahooTaiwan (超可愛南西我老婆)   2015-05-15 18:33:00
閃黃燈只需要減速,不用停,但她也沒減速,這判決文
作者: ps20012001 (開始想明年新計畫)   2015-05-15 18:33:00
照片判決血的應該不只一半 畢竟你是開支線道路
作者: zxcv3147 (123)   2015-05-15 18:33:00
第三者只賠40萬是保心酸的嗎
作者: lion410202 (滾來滾去的阿獅)   2015-05-15 18:34:00
這根本不合理但是法律就是這樣訂,被批很久了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5-15 18:34:00
講傷害的話 考量更多 比如機車沒戴安全帽傷重,要另外算
作者: ps20012001 (開始想明年新計畫)   2015-05-15 18:34:00
那區塊算是外圍區了 一堆工廠 大概是平常開習慣
作者: s9523752 (Wayne Chang)   2015-05-15 19:01:00
看這個判決書再看影片 好像蟳媽0責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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