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支付命令」已讀不回 他竟被騙走土雞城

作者: abardoo (半線遊子)   2015-05-14 22:58:35
: : 朱男就是因為在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沒有在期限內聲明異議,才會讓男子吳春宏
: : 拿著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致朱男賴以維生的土雞城被查封法拍,朱男還氣到
: : 心臟病發作差點喪命。
: : 雖然朱男事後控告吳男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筆跡鑑定,也確認本票上的簽名確非
: : 朱男所簽,但因也無法確認偽造簽名者就是吳男,因此吳男獲不起訴,朱男原以為可以拿
: : 筆跡鑑定結果要回自己的土雞城,無奈,支付命令須透過再審制度救濟,而法律又規定朱
: : 男必須找出偽簽者才能撤銷原判決。朱男根本無計可施,欲哭無淚,只能眼睜睜看自己苦
: : 心經營的店被法拍。
為什麼要找出偽簽者?再審事由裡有說只要原判決依據之證物係偽造者,
即為再審事由之一,並沒有要求找出偽簽者。
當然啦,這是支付命令不是判決,但是聲請支付命令必須要表明原因事實,
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法院依此形式審查作成裁定,而此裁定確定後有等同確定判決效力。
聲請依據之證物係偽造者,應該該當要件吧?
另外,
後來鑑定出證物偽造,此一鑑定結果可否論為「發現新證據」提再審,
這議題在法律界早就吵翻天,都要怪最高院那個莫明其妙的判例,
不過,
在支付命令的再審事由裡,或許也可以試著嘗試說服法官,
因為取得確定判決的過程已有繁瑣冗長程序走過,
去限縮「新證據」的範圍來阻擋程序再開,表面上或許說得過去,
但是支付命令和判決不一樣,已經極度簡省程序,
再限縮重開程序的機會恐怕沒有道理,
現在法官的程度普遍很好,也許也有法官聽得下去。
還有人躲在推文裡鼓吹寄法官家裡?
拜託喔,法官既然叫法官,就是依法審判,也是來自憲法的誡命,
法律條文長成那樣又不是他們定的,
在條文文義範圍內操作解釋再怎麼樣也無法達到鄉民要求的「完全漠視法條」的程度啦,
他不依法審判,難道要看你長得可不可愛來審判嗎?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14 23:00:00
支付命令不審查證據 證據偽造不成為再審事由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5-05-14 23:02:00
人各有所長,與其去賭一個有知識又有常識的法官,倒不如
作者: meteor780212 (菜ㄟ)   2015-05-14 23:02:00
就是想噓!
作者: RX0UNICORN (全腦殘框架)   2015-05-14 23:04:00
今天大家不出來贊聲 人人都有機會變下個倒楣鬼
作者: aamic75 (撒旦的詛咒)   2015-05-14 23:07:00
所以風向錯了,該吹到立法偽娘那裡
作者: abardoo (半線遊子)   2015-05-14 23:08:00
是啦,但是拉法官當箭靶洩憤目標沒有意義啊
作者: aamic75 (撒旦的詛咒)   2015-05-14 23:09:00
說的不錯,法官只是在ㄧ堆法條裡面咬文嚼字而已法律這樣定,說不定法官也搖頭無奈
作者: abardoo (半線遊子)   2015-05-14 23:09:00
支付命令不審查證據?它不論是被認定是簡易的訴訟程序或是非訟程序 下裁定都嘛要有依據 就是依一造提出的證明啊沒記錯的話 駱老師就是認為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易的訴訟程
作者: suhhwanjen (九州板蕩一步平)   2015-05-14 23:16:00
現在法官的程度普遍很好....哈哈哈哈哈
作者: abardoo (半線遊子)   2015-05-14 23:17:00
原來有不需要證明的裁定 受教了
作者: suhhwanjen (九州板蕩一步平)   2015-05-14 23:18:00
隨便舉一個最近的例子: 建議病患搭小黃轉診竟猝死醫判賠307萬
作者: abardoo (半線遊子)   2015-05-14 23:18:00
所以除嚴格證明、自由證明之外,還有一種不必證明囉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4 23:20:00
第511條第3款= =
作者: abardoo (半線遊子)   2015-05-14 23:29:00
好吧 確實法條沒有要求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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