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只"判了八年
就是因為事證不明確 沒有金流 (數目不大很難抓)
相對人承認有茶葉罐 沒有都承認有收錢付錢
但是郭瑤琪不尋常的要求再辦說明會
的確是有時間上的巧合
就是因為之前的判例有"不必掌握金流就可以該當貪汙罪"
導致郭瑤琪被判刑
其實在這件案 南仁湖也沒去投標
所以法官所說的對價關係也是非常勉強
故才會有一二審都無罪的判決
但是沒辦法 最高法院駁回 又遇到比較舊派的法官
就變成如此了
對了
附帶一提
廉政會說 馬英九涉及圖利
圖利罪是結果犯 馬英九說的沒錯
但是馬英九讓遠雄拿到非常有利的合約 圖利結果已經該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