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告PTT的「訟棍」車參聖回覆告人一事了

作者: 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2015-05-06 23:42:13
愛告人 告ptt的訟棍 車參聖整形外科 回應此事了
還有我是去這間診所然後手術失敗的病人,這診所亂告我一堆罪名,
另外,其他病人失敗心得,其他爭議我有放在臉書了。https://goo.gl/yeJBvB
而我被亂告的「妨害名譽」「侵入住宅」與「恐嚇危安」通通都被認證啦。
另外也有被亂告不願屈服的網友被不起訴啦
訟棍亂告我的內容真的非常非常誇張!記者可來跟我要,而我晚些也會發在八掛版的。
然後拜託大家可以盡量推這篇文嗎???(怕被亂告的可以空白推文)
唉~因為被有錢訟棍亂告真的讓人生氣,有錢人不用付什麼成本,可派人出庭整人,
小老百姓哪有這些奧援,還要請假,寫狀等等,只有發文反擊,讓更多人知道訟棍行徑,
唉。所以希望大家用推文衝閱聽率反擊訟棍,而我沒有太多P幣,
所以只能給前30推文的,不重複的每樓稅前50P
以下文風有點酸,小心被腐蝕。紅色的是車參聖整形外科的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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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隨筆 https://www.facebook.com/beauty1314
昨日四月最後一天,某網友gusttt111在ptt上宣布律師蔡oo幫ptt勝訴,這看似不起眼的
貼文透漏出幾項涵義。1網友gusttt111應該有法律背景很熟捻法院事務,很清楚許多法院
相關資訊。2當事人一方的護士們並沒有收到任何法院來的判決書,所以是當事人的ptt先
收到? 3 當事人一方的護士毫無知悉判決內容,非兩造當事人的網友guesttt111居然知情
,所以該網友訊息是來自.......?
判決不是會寄給律師,請他代收嗎?????? 車參聖東吳自己不是法律碩士嗎?
連這種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識,他會不知道喔
還有質疑網友為何知道?原文都說司法院可查啦,
質疑網友訊息來源要來導風向影射鄉民訊息來源不實 不明嗎?
既然該網友公開談論此訴訟事件,那我也不得不將相關更多事實公布以免被單方片段訊息
誤導。護士會向法院尋求協助要求ptt移除她們在非公開的場合中(診所為預約制,有門禁
)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且未徵得同意下貼文在ptt的相片是不得已的作法。因為多次與
ptt聯繫表達移除訴求後仍未得到任何回應。
事實?我得到的八卦是要求「刪文」,非刪「照片」呢!
1.這訟棍告了我一堆案件,刑事民事都有,我在書狀裡面就有把這則八卦
就是他們要求PTT「刪文」刪不成,就告PTT的事寫在裡面,
結果也沒看這間訟棍診所反駁..明明這樣寫可能會讓法官加深訟棍形象,
那為何當時不反駁,現在才自己在網路反駁呢
2.要求我刪除臉書與其他網站發文或轉貼的「全部」文章(包括PTT被告要刪的)
還說刪了,車參聖就會撤告
如果真的只是要刪除照片,那訟棍診所何必在法庭上這樣主張??
而且我貼的有些文章是新聞報導,其他網友所發,我只是轉貼,
沒有發表任何言論,所以根本不是誹謗,這也要我刪文,對言論自由的不尊重讓人生氣。
3.另外,被偷拍的那些照片在文章中是用來證明業配護士們愛裝「路人」寫業配用的,
揭穿業配廣告文,避免有人受騙去車參聖那手術,這跟公益有關。
這跟那些狗仔偷拍隱私並不同,而且車參聖診所的小護士還曾在PTT護航自己家,
說去別間做可能會死人,大小眼喔,被拆穿後還推文跟鄉民對嗆,
一副不覺得自己有錯的樣子
與台灣網路界天王打官司想勝訴機會微乎其微(他們有許多法律顧問),護士們是知其不可
為而為之。首先在程序上就被駁回。地院法官的裁定理由是ptt沒有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以庶民的語言來說就是沒有人能夠告ptt,因為ptt沒有成為被告的資格。不過很奇怪的是
既然不會成為被告那幹嘛請一堆站務法律顧問呢??
「知其不可為而為之」,果真如此。下面有訟棍告過人的案子
關鍵字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其他案子→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27123229.A.929.html
尤其是關鍵字案,真是荒謬極了(一定要看呀~真的非常誇張!)
因為搜尋「車參聖+失敗」會出現兩篇有利自己的文章連結,就告人操弄關鍵字。
還要鉅額求償88萬,還告過雅虎要求200萬,
還要法院幫忙移除字串,不允許網路上有關車參聖的「失敗」文章,
做法竟然如此誇張,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目的何在?煉造文字獄??
有網友說車參聖開的是「賓士」,反正超有錢,亂告人應該不需要什麼成本吧
還有PTT不能成為被告,所以何必請法律顧問?
神邏輯~
那有學過法律的車參聖明愛請律師亂告人,明明都有學過法律又還告人,又是何故?
如果認真回的話,我猜是PTT這個很尊重言論自由的平台,不容被訟棍與XX勢力亂搞,
所以才要請法律顧問,
而且PTT可沒有開賓士,站長無給職,還有一堆人出錢出力,
捐款才得以經營的,PTT要付出的成本可比訟棍大多了。
抗告是僅存唯一的機會了。抗告那天我有陪同護士去,針對地院法官做出裁定ptt沒成為
被告資格的兩點關鍵理由:1)法官認定ptt除站長外並沒有其他成員以及2)法官認為因為
ptt只用郵政信箱來對外聯繫所以認定不具有事務所,護士也提出維基百科內相關資料以
及辭海對於事務所的定義作為抗告的依據。當天蔡律師則是以”辭海寫的不一定對”以及
”維基百科內容不正確”作為反駁。我們則是依辭海定義認為維護網路運作的機房所在地
就是事務所所在地以及維基百科所載內容如ptt有總監,其下設有諸多站長版主........
等所以成員不只站長一位來作為聲明。
XDDD
維基不是常常被亂搞亂編嗎?___隊友~
還有我來幫護士講句話好了,車參聖診所的護士們雖然網路上風評很差,
態度又跩(不過還是有極少數護士人還不錯)
但我不覺得小護士們這麼會告人,真正想要告人的應該是診所金主「車參聖」,
因為連車參聖自己告我的案子中,也要我刪除一系列揭穿護士的業配寫手文,新聞,
還有連合作律師都一樣呢。
約莫三周後又再次開抗告庭。結果該日對造沒有人出庭。看到對造ptt沒有人代表出庭,
當下我大概就知道結果如何了。所以若我能未卜先知該日我也不用請假陪護士出庭了。
只能說這次還能沒進入實質審就在程序庭被駁掉,無異於昭告天下ptt是台灣媒體界真正
霸主,因為只有它能豁免於法院訴訟,蘋果日報與壹週刊及其他天王級媒體沒有這項特權
。因為日後若有類似情形,這次的案例將會被一再沿用作為判決依據。
特權??完全是自己搞錯了吧。
PTT明明說只要能證明文章誹謗,就可刪文。
如果覺得那些踢爆文有問題,那去告網友呀。
告贏網友後,再來叫PTT刪文,PTT會不刪嗎???
明明就是自己愛亂告人,汲汲營營地想要煉造沒有負評文的網路世界,
一面花錢派業配寫手在ptt,網路上寫好文,還有小護士裝路人說去別家可能死人
利用ptt賺錢,結果惡劣行銷手法被揭穿,沒有道歉,反告網友,還告ptt?
難怪在PTT醫美版會黑掉,會被罵吃人夠夠。
覺得生氣的是,利用PTT賺業配錢時,有贊助PTT半分嗎?
覺得沒有利用價值了,就要告死他喔,還要酸他是網路霸主,網路天王~
PTT好可憐。
還有FB條款說設公開,就允許任何人轉貼利用的喔,可別又來亂告。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銘言:
: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http://tinyurl.com/pdwhm25
: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爭議大整理懶人包 https://goo.gl/yeJBvB
: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 然後..........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好扯所以說三遍)
: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 還有好想問
: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 ***************************************************************
: 【裁判字號】 103,訴,446
: 【裁判日期】 1031119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 原   告 黃佩若
:       朱家嫻
:       劉鏿蔤
: 上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理 由
: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 人能力,堪以認定。
: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 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書記官 詹雪娥
作者: a5091300 (穩潔海苔~*)   2015-05-06 23:43:00
高調
作者: higreater (覺醒)   2015-05-06 23:48:00
推一下
作者: judogirl (想不出來)   2015-05-06 23:49:00
幫你高調
作者: jeneaqa1 (ja)   2015-05-06 2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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