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603解釋的隱私權部分內容:
...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
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
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問題不在於"公開場合"拍到車牌、人臉,或車牌、人臉是否符合個資,實際上當發生
這個問題時,已經有人被侵擾,形成被害人,這時候公權力就可以追查是誰揭露。
問題在被侵擾事由要違反憲法22條"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有人說被記者拍到,結果丟工作要求償,說是上班時間翹班才會被拍,那是自己錯啊!
有人說被行車紀錄器拍到,結果家庭失和兼丟工作要求償,那還是違反公序良俗阿!
我實在想不到因為被揭露,結果做的事情不違反公序良俗,但是卻因此受害而要提告的
事由...
如果有~~那應該已經發展成一種有名的職業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