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蔡易餘幫PTT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啦

作者: clear0928 (clear)   2015-05-01 18:13:49
借帳號po文
魯魯本人挺看不起一些靠爸 靠媽 靠祖先的富二代 官二代
但事實上 也有一些人雖然身為權貴 名流之後
自己還是很有才 很有能力 很強der
不過強歸強 還是可以因為家世背景得到一些庇護 好處阿 真好~~
像這篇的蔡易餘 或者是蘇貞昌他女兒 都靠自己考上律師
不過因為政治背景還是有些好處 好像都在顧立雄的事務所工作
但比起連敗文 陳致台來說(嗯~上色正確)
他們已經很不靠爸了 而且很努力 也有自己一番事業
還有之前看完有連家唯一正常人之稱的連詠心八卦 感覺也超強 不太靠爸
http://disp.cc/b/796-8hA0
另外還有張懸吧 雖是官二代 但完全沒有架子 很有自己想法
而且不畏封殺 敢秀國旗呀~~~~~~~ 大推 http://news.tvbs.com.tw/entry/509797
以上魯魯個人想法
不知道各位魯魯或溫拿心中有哪些不靠爸 不靠媽 不靠爺奶 不靠祖先的人選呢??
還有覺得哪些超靠爸 超靠媽 超靠祖先的的人呢??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銘言:
: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http://tinyurl.com/pdwhm25
: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爭議大整理懶人包 http://ppt.cc/9~RT
: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 然後..........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好扯所以說三遍)
: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http://ppt.cc/8Pvd
: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http://ppt.cc/zCr5
: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 還有好想問
: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 ***************************************************************
: 【裁判字號】 103,訴,446
: 【裁判日期】 1031119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 原   告 黃佩若
:       朱家嫻
:       劉鏿蔤
: 上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理 由
: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 人能力,堪以認定。
: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 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書記官 詹雪娥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5-05-01 18:34:00
陳致台算靠爸嗎 你是有多討厭他?他不也是靠自己讀上去的 考上律師也是靠自己 難道靠陳水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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