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zardfizban (瘋法師)》之銘言:
: → VVizZ: 新北有新北的法 台北有台北的法 中央無法 地方自治 05/01 12:53
: → VVizZ: 條例說可以 那才可以 拿新北的劍斬台北的官?先說服市議員 05/01 12:53
: → VVizZ: 再說吧 05/01 12:54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012/34568169/
: 2012年10月12日
: 垃圾亂丟 監視器10天揪38件
: 取締亂丟垃圾包,北市環保局今年砸近百萬元,採購二十七支移動式監視器架設在垃圾丟
: 包熱點,上月下旬全數架設完畢,其中設在五分埔商圈、永吉路段監視器上路十天就已採
: 證三十八件違規案。環保局長吳盛忠昨說,若成效良好明年擬再添購。民眾反應兩極,反
: 對者擔心沒隱私。
: ====
: 我懂了
: 你的意思是說台北巿的法條說可以設移動式監視器抓亂丟垃圾,卻不能定點設監視器抓違
: 規停車。
: 是這樣嗎?
不知道是不是我昨天拿柯粉用平交道監視器執法打臉的新聞後,今天就沒人再用了
拿環保案件來比擬交通違規案件。
其實爭點是這樣 監視器可不可以拿來執法開罰有兩個問題要討論
1.當初監視器的設置目的
目前北市所設的14000多支監視器 依照當初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已經說不能用來
作交通違規的開罰了,所以就算你只用這些監視器的10支來開罰,它的使用依然違反
當初的設置目的。 所以這篇新聞環保局可是 自行編預算採購 專門用的監視器
所以柯文哲要使用監視器來取締違停 也就必須請交通局編預算來買並維護新的攝影機
2.法律是否授權得以監視器執法
目前交通案件的授權就是要看 道交法的規定 這前面討論很多就不在贅述
環保案件的部分 以本文所舉台北市環保局用移動式監視器執法為例
目前具有執法法源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工作執行辦法
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告發工作時,對違反本法之人、
行為或其事證,得以攝影機或錄影(音)機等攝製照片或錄影(音)帶
,其為駕駛車輛者,應包含車輛牌照號碼,作為查證違規行為人之身分
及違規行為之佐證。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移動式攝影機架設使用管理要點
而且也有規定 "架設移動式攝影機以執行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之採證為限"
所以環保局用自己購買的監視器依法執行對 廢棄物清理的稽查 告發 是合法的
笨蛋 重點是在依法行政取得授權 所謂人權的保護 討論的就是對公權力的限制
公權力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完全不管法源有沒有授權給你的時候 就是侵害人權
當沒有法源可以讓你使用或調閱監視器用來舉發人民違規時 你為了節省人力跟避免麻煩
就自己去調閱非使用目的監視器來做為處罰人民的依據 那當然就是非法行政 侵害人權啦
很多人都只會找片面的新聞來類比 請問你們再拿那些新聞來類比的時候
有認真研究過背後的法源基礎是什麼嗎? 沒有 反正你們就跟柯文哲一樣叫做"用常識"
來判斷。其實根據法律的常識判斷來講,如果政府沒取得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都是違法
應該是先推定政府違法,然後有法源才能說是依法行政。而不是像柯文哲的邏輯是
反正法律沒規定,就表示我自己想怎麼搞就怎麼搞 這是根本就不是法治國家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