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呂秋遠FB

作者: motherfk (一個人)   2015-04-30 21:18:24
鄉民最愛的呂麗絲來囉~
忘記放連結了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86345368218480?comment_tracking=%7B%22tn%22%3A%22O%22%7D
http://tinyurl.com/p79kw2f
呂秋遠
冒著被指責腦袋裝大便的風險,我還是寫了這篇文章。
如果違反交通規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的規定,原則上必須是交通勤務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才有開單的權限,如果是違規停車,則可以由經過訓
練的交通助理開單。
例外規定也有,第一種情況,就是民眾逕行舉發(第7條之1),查證屬實後,可以由上述
人員開單。第二種情況(第7條之2),則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可以逕
行舉發。所以,根據條例規定,政府以「符合使用目的」的攝影機或是相機拍照,逕行舉
發「超速」是可以的,但如果市政府(非民眾)要以拍照或攝影處理違規停車,必須符合
「當場不能或不宜舉發」的前提,而且駕駛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依法來說,違規停車,不論臨時或非臨時(駕駛人不一定在場),如果要開罰單,都得現
場開單,不能逕行舉發。而除非是符合第7條之1(民眾檢舉,違規類型無限制)與第7條
之2(逕行舉發,需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違規類型也有列舉限制)的
情況,才可以用照相或攝影的方式舉發。
這麼說來,違規或併排停車可不可以由市政府照相或攝影逕行舉發?依法來說,違規停車
與超速不一樣,確實符合特定要件才行,也就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
駕駛人必須不在場。但是如何證明「不能或不宜」?如何證明駕駛人不在場?
是以,如果台北市政府堅持要定點照相或攝影舉發,又不能證明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舉發
,以及駕駛人不在場,將來就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取締規定,駕駛人只
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罰單也有很高的機會被法官撤銷。
遑論另一個層次較高的觀點,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路口的監視錄影系統使用目的
,主要在「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與一般用以取締超速或闖越紅燈之自動照相系統
設備不同,所以他機關僅於為維護治安或公務使用之必要時,始得調閱、複製,治安警察
將該監視器所攝得有關被違規人於系爭路口之車行資料,提供交通警察,作為處罰之事實
依據,係就治安所需而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16條所定7 款例外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如果無法提出該以犯罪偵防目的而設置之監視系統攝得資料,何以
得提供交通警察作為案件裁罰基礎之法律依據,又如何符合前揭例外事由,就會是違法取
得個人資料,衡諸其對於人民隱私權之侵害係屬重大,難以經由比例原則之衡量而獲致合
法之結論,應該無法作為裁罰事實之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交上字80號判決,
也同此見解)
換言之,違法取締所製作的罰單,除了可能被行政法院撤銷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
條的規定,台北市政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還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能得負擔500元
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
法律當然要為人服務,可是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我們只能就現行的法律取締交通違規,
否則不就是人治超越法治?照相可以取締超速,因為於法有據、抓肇事逃逸可以用監視器
,因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的法規就只是有條件的同意以科學儀器取締違規停車,
如果法律不修正,而以監視器處理違規停車,那麼將來台北市政府可能要面臨罰單撤銷與
求償的問題,市長準備好了嗎?
腦袋裝大便的都浮出來囉~
鄉民都比這些人聰明太多囉~
作者: bbdirty5566 (尊爵不凡藍鳥40)   2014-04-30 21:18:00
op
作者: Lexussss (F.)   2015-04-30 21:20:00
http://goo.gl/MAqPXv 王時齊剛剛的文
作者: Benbenyale (想讓貝魯君更爽♥)   2015-04-30 21:20:00
快推不然被人笑看不懂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15-04-30 21:21:00
OP了
作者: skyringcha   2015-04-30 21:28:00
http://goo.gl/PxVgVa 這個法官腦袋裝?http://goo.gl/ZJGv8E 法國人腦袋裝大便?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15-04-30 21:31:00
又扯平交道 那個有法源好嗎= =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1:33:00
之前我就已經講了 某些粉絲就要硬凹可以監視器開單
作者: skyringcha   2015-04-30 21:34:00
http://goo.gl/RWIjq9 英國人腦袋裝大便?
作者: archerlai (飛向遠方)   2015-04-30 21:34:00
誰要來個分析的懶人包 一直重複我都膩了XD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1:34:00
平交道那應該是有人檢舉警察透過影帶確認而已警察哪會沒事悶著頭在看平交道的監視器阿 根本蠢
作者: NCmuhaha   2015-04-30 21:36:00
兩邊一直重複沒啥交集 蠻無聊的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15-04-30 21:36:00
英國都已經考慮要修法禁止用CCTV來開罰了
作者: nike00000000 (總動員的進步,提升人類S)   2015-04-30 21:37:00
大巨蛋 也有法源阿
作者: skyringcha   2015-04-30 21:38:00
已經考慮也可以拿來說喔 實際上怎麼做的呢?平交道那個有人檢舉?? 文章中哪裡有這樣說?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15-04-30 21:40:00
如果沒問題為什麼要考慮?腦袋裝大便也要思考一下好嗎
作者: nike00000000 (總動員的進步,提升人類S)   2015-04-30 21:41:00
s大 我沒說清楚 意思是大巨蛋當初簽約也有法源 結果又是如何?
作者: smilesmile (all for one)   2015-04-30 21:45:00
念法律的都頭腦裝大便,唸醫的跟肥宅鄉民最懂法
作者: ddabc1234 (後輩)   2015-04-30 21:47:00
反正警察24小時站崗就對了 其他人注意不要被違停補刀
作者: NCmuhaha   2015-04-30 21:50:00
台北隨便找一棟電梯大樓所裝的監視器數目就至少30隻起跳路邊、捷運、公司 到處都是 討論這種東西不太有感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1:51:00
問題不是設監視器而是你設監視器幹嘛用 怎麼有人不懂今天這個政策要是朱立倫提的 絕對會被某粉罵翻...
作者: NCmuhaha   2015-04-30 21:56:00
論點該怎麼讓民眾有感 也是一項課題就是了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1:58:00
當初好龍冰提出的時候一堆人因人權反對結果換柯就OK你停車位設多一點人民就會有感 罰單多是讓人民有啥感
作者: NCmuhaha   2015-04-30 21:59:00
懷者學者的傲慢無法解決問題 也是不尊重社會分工機制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00:00
你嚇阻違規 那你可以學外國把違停處罰累犯就罰拘役重點是 要有法源 今天柯可以提出要修自治條例或修法而不是說遵守法律的人都是腦袋裝大便 程序正義很重要當初太陽花捍衛的不就是程序正義 不然政府只要說Z>B就甚麼都可以幹了嗎?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01:00
程序證據建立在警察有沒有目擊很脆弱的拉監視器能不能有證據能力還兩套標準咧 兩種判法咧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04:00
哪來的兩種判法 你要說上面那個平交道的新聞嗎??
作者: nike00000000 (總動員的進步,提升人類S)   2015-04-30 22:04:00
平行世界:一個拿國外情形.一個拿國內法條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05:00
平交道阿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05:00
都被打臉了 還要繼續讓臉給人家打嗎XDDD
作者: nike00000000 (總動員的進步,提升人類S)   2015-04-30 22:05:00
兩個都認同 柯這次話講太衝 END...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06:00
桃園法官那個判決解釋阿 用同一套標準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06:00
楚狀況XDD 人家警察是有在現場好嗎 笑死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07:00
只看新聞就拿來說了 看看判決書以後再來討論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07:00
桃園法官怎麼撤銷的 隱私權 個資法?警察明明在 事後調監視器 居然標準不一樣看判決書?討論?桃園那個開闖紅燈的警察是有不在現場逆拉?????????????監視器突然又失去證據能力惹逆拉?????????????????????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13:00
我看完了 你真的有認真看判決書嗎 我快笑死了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13:00
怎麼解釋逆拉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15:00
什麼當場舉發??????????????????闖紅燈需要當場舉發????????????????那平交道為啥不用逆拉???????????????????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15:00
你就不認真看判決書很難跟你討論耶 怒這個法官問題不是在監視器的證據能力而是認定是否可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16:00
我還可以找到撞斷平交道桿子的判決哩 一樣監視器舉發怎麼就不用當場舉發?????????????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16:00
否符合逕行舉發的要件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17:00
24站崗阿 什麼監視器突然又有證據能力?????????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17:00
笑死人撞斷平交道的桿子已經不是違規好嗎 是刑案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18:00
是開罰單拉 不是罰罰金拉標準不一樣的咧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18:00
你把判決書貼出來吧 比較容易討論剛剛桃園那件是 103,交,54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19:00
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53看完ㄌㄇ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23:00
處罰的點不是在撞斷柵欄= =是闖越平交道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23:00
闖紅燈不行同一個標準逆拉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24:00
你真的很難溝通...你有沒有念過法律阿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24:00
逕行舉發是不是寫在一起的?????????????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25:00
我在問舉發 並沒有講科p當然知道她報案是為了開罰單報案嗎????????????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25:00
用科學儀器執法跟是否符合逕行舉發要件爭點不同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26:00
怎麼可以開罰單????????????而且到底誰報案?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26:00
柵欄放下了被撞斷了 不就是有人闖平交道 很難懂嗎?桃園那個案件是認為警察該用當場舉發不是逕行舉發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27:00
誰報案阿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27:00
所以他覺得你事後才補的證據用監視器無證據能力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28:00
平交道那件案子就是符合逕行舉發的要件 所以事後監視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28:00
證據能力?????????事後才補沒有證據能力???????????闖紅燈為啥沒有????道交條例明明都寫可以逕行舉發 哪有那個標準?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30 22:29:00
不是闖平交道或闖紅燈的問題而是事實的情狀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5-04-30 22:29:00
什麼情狀??????法官的心證?????影響證據能力??????法官覺得我覺得有能力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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