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蔡易餘幫PTT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啦

作者: guesttt111 (guesttt111)   2015-04-30 15:59:48
上一篇「訟棍」告ptt站方的卦竟然被推爆了
那再來爆車參聖整形外科跑去告媒體的卦好了
要看他其他爭議的 自己到爭議臉書懶人包爬文

因為之前p幣大失血 這篇只能送霸凌的一半 40p(稅前) 給前50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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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罰新招?護士粉絲團「私訊」薦醫美診所 2014010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qLqevQU88I
網路常見的醫美療程經驗分享文或者推薦文,提醒民眾可別誤信療效,分不清是廣告還是
分享心得。因為有真實案例,消費者出面檢舉醫美診所護士身兼網路寫手,成立臉書粉絲
團。在粉絲團上說自己的黑眼圈,就是靠手術好的。雖然沒寫診所名也沒連結,卻以私訊
推薦自家醫美診所規避罰責。而針對記者上門求證,診所護士還否認有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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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踢爆車醫師診所fb「終於戰勝黑眼圈」 http://tinyurl.com/pdwhm25 業配廣告後
有記者去追這件事 後來作成了上面的新聞
是說影片裡的小護士竟然還有臉說出我們沒有業配這件事耶
臉書廣告作那麼大 作到好多香港人都很反感了
留言說超煩了 還沒有這件事喔 = =
新聞出爐後 我夢到...............
愛告人 只許自己做假推薦真廣告文 不許別人公評 的 車參聖 看到這新聞超火
又發函去中天電視台 要電視台交個人出來被告
(可能有人會uccu開心 中夭 被告~ 但就事論事 這新聞中夭應該沒做錯吧 )
那車參聖車醫生要告記者「侵入住宅」 跟「偷拍」
那車參聖車醫生要告記者「侵入住宅」 跟「偷拍」
那車參聖車醫生要告記者「侵入住宅」 跟「偷拍」
啊~診所不是做生意的公共空間嗎??
要去消費的人不都可以去嗎? 還能告侵入住宅喔~
而且揭露業配騙人廣告 可保障消費者呀 這明明就有合理正當理由而採訪阿
不檢討自己讓護士員工寫業配 卻去告媒體
擺明又是想要箝制媒體的言論自由
這案子訟棍 車參聖整形外科 應該又輸了吧
有沒有爬版知情的中天記者要現身說法的呀? 說八卦的?
另外 之後蘋果記者也寫了一篇新聞呢
不知道蘋果有沒有也被他告呢?? 蘋果記者快上岸推文吧~~
員工扮部落客 醫美自寫推文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112/35573762/
駐版記者們快來推八卦呀~~~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銘言:
: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http://tinyurl.com/pdwhm25
: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爭議大整理懶人包

: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 然後..........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好扯所以說三遍)
: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 還有好想問
: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 ***************************************************************
: 【裁判字號】 103,訴,446
: 【裁判日期】 1031119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 原   告 黃佩若
:       朱家嫻
:       劉鏿蔤
: 上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理 由
: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 人能力,堪以認定。
: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 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書記官 詹雪娥
作者: Arietta (坐看雲起時)   2015-04-30 16:00:00
作者: iv0813 (iv0813)   2015-04-30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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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230 (c230)   2015-04-30 16:03:00
推!
作者: littlesss (嗯哼)   2015-04-30 16:04:00
作者: Junticks (窮踢客)   2015-04-30 16:04:00
耶~~~~推~~~~
作者: tairry2009 (Terry)   2015-04-30 16:06:00
作者: peterwww (小宇宙之復興)   2015-04-30 16:06:00
全力支持他參選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作者: shadeel (123)   2015-04-30 16:08:00
作者: nkes60917 (千葉りんご)   2015-04-30 1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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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4-30 16:09:00
作者: Leeng (Leeng)   2015-04-30 16:10:00
誰不告告中天wwwwwwwwwwwwwwwwwwwwwww
作者: tintinhires (tntin)   2015-04-30 16:12:00
作者: coldtoby (伊呀伊呀唷)   2015-04-30 16:13:00
作者: ColdEyes (coldeyes)   2015-04-30 16:13:00
推推
作者: kipi91718 (正港台灣人)   2015-04-30 16:16:00
XDDD
作者: joeydai (dieErholung)   2015-04-30 16:16:00
作者: hotofsheep (可卡因)   2015-04-30 16:18:00
作者: flamerlin (淡定點過生活)   2015-04-30 16:19:00
挺好 互咬XD
作者: Dillon0801 (Dillon)   2015-04-30 16:20:00
作者: jansan (阿呆喵)   2015-04-30 16:20:00
作者: ms0357648 (破輪胎)   2015-04-30 16:26:00
作者: yuchuan0521 (東方東方)   2015-04-30 16:26:00
作者: bighand0913 (大手)   2015-04-30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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