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更新】柯打定主意 違停熱點就是要用監視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5-04-29 01:49:11
※ 引述《aidao (愛到)》之銘言:
: ※ 引述《capsspac (上鎖的房間)》之銘言:
: : apple
: : 【更新】柯打定主意 違停熱點就是要用監視器取締
: : 2015年04月28日19:03
: : (更新:北市交通大隊的說法)
: : 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在交通會報中提到,希望在台北市違停熱點區域,改採用監視器取締
: : 違規停車,不過此舉遭許多人批評證據力、適法性都不足,柯文哲今表示,民主國家如果
: : 大家看法都一樣才是奇怪的事。
: : 至於違停的地點及違停的懲罰標準,北市交通大隊均表示,一切均在研議中。北市交通大
: : 隊副大隊長葉金順說,柯市長所指是「運用」監視器取締違規,避免人力浪費,但取締的
: : 前提是要合法,若違反法令規定根本無法執行,現正研議具體可行的方案,再提報警局及
: : 市府後,才可能執行。
: : 柯文哲表示,在民主國家,每個人有表達意見的方法,這次他已經打定主意,雖不是全面
: : 在使用監視器,但如果違停熱點要叫警察去當稻草人,他寧可擺監視器在那裡看,因為他
: : 個人非常反對,當長官的不把人力當人力用,他也說自己之前很生氣,因為違停熱點所屬
: : 的敦南派出所,幾乎所有警員24小時在違停熱點當稻草人,這是不愛惜部下使用,他寧可
: : 改用監視器來看,但柯也說,他不會把全台北市1萬4千支監視器都用來開罰單,因為它主
: : 要目的還是治安跟交通,所以是依據特殊情形來使用,他也說自己還是蠻務實的。(張博
: : 亭、林媛玲/台北報導)
: : 發稿時間:16:24
: : 更新時間:19:03
: : http://goo.gl/kyH0yT
: : 5.備註:
: : 好冰冰還真是先知,大家都誤會他了
: : 幸好有柯神醫還冰冰一個公道!!
: 實在想不通
: 這根本是影響人權的重大議題
: 為何柯堅持要這麼幹?
: 罰款事小 侵害人權之虞才是大問題啊
: 版上鄉民對ZB也分析的很清楚了
: 這事根本不能硬幹的
: 人民要的是法治社會 民主社會
: 不是人治社會
: 沒法律授權 就不該這麼做
: 現有的社區監視系統就已經充滿爭議了
: 現還要雪上加霜
: 讓本來就不該裝設的監視器
: 賦予它更多職能?
: 如果在選前 他敢這麼主張嗎?
: 這事讓人對他蠻失望的
很好,OK,Good~!!
那希望大家以後都不要來八卦版請人幫協尋、
徵監視器,調行車記錄器。
因為公開徵求監控記錄,會違反個資法,
陷他人不義。
以後出事請自認倒霉。
行車記錄器跟自家的監視只能用來自保,
有事拼著被告也不能不用。
其它人就請自求多福,不要害到別人犯法。
是這個意思嗎?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29 01:50:00
要這樣解釋也是可以啦 本來就該限縮合理使用範圍
作者: orgeat (冏GG)   2015-04-29 01:50:00
A:不是這個意思。請繼續下一題。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29 01:51:00
只限於自保蒐證我覺得很好 很合理
作者: sisman (sisman)   2015-04-29 01:52:00
全民公敵2.0
作者: tv5566 (爽)   2015-04-29 01:53:00
法匠啊有些人只挑自己有利的法 有錢人最會這招 例如馬狗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1:53:00
提供作訴訟證據使用 跟提供作開罰單使用 很難區分?
作者: nozazero (Cat)   2015-04-29 01:54:00
酸民google別人的時候不知道查了多少個資。
作者: lazyojin (12:51)   2015-04-29 01:54:00
不是這個意思 請勿腦補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29 01:54:00
反正涉訟也不會只憑監視器畫面作為唯一證據 但是裁罰會
作者: kobeyo (爽哥)   2015-04-29 01:56:00
有道理阿 以後身邊有人出事就不要出來討監視器畫面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4-29 01:56:00
先噓你跳針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1:56:00
平常鄉民都罵政府濫用公權力 換柯P提 就換了一個腦袋?
作者: aidao (愛到)   2015-04-29 01:57:00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1:57:00
建置監視器本來法規用途就是在治安事件跟涉訟蒐證用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5-04-29 01:57:00
柯皇萬歲萬萬歲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1:58:00
今天變成要拿來對付人民作行政裁罰用違反原建置目的不然就請交通局在編一筆運算說要設監視器來取締違停
作者: ekoh1990 (Piggy)   2015-04-29 01:59:00
違停想必是在路上,在公共場所違法被拍攝到應要能成為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1:59:00
看看議會要不要通過囉 如果議會通過表示市民同意就沒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5-04-29 02:00:00
違規是犯罪嗎 前面寫了這麼多是都沒在看喔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15-04-29 02:00:00
其實從這想法來看柯P就是威權時代的腦袋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00:00
差了 看來很多人搞不懂現在的爭議點在哪裡
作者: ekoh1990 (Piggy)   2015-04-29 02:00:00
有效證據,私人空間被盜攝才有正當性問題吧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01:00
國家公權力不能濫用的這件事情看來很多人都不了解..你柯P有本事就讓議會通過修改監視器可開罰的自治條例或是你自己交通局編列取締違停專用的監視器讓議會通過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02:00
在網站上公告哪些違停嚴重地區有設立監視器就好了哪需要這麼麻煩?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29 02:03:00
需要耶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05:00
不理解為什麼需要 依法公告監視器架設地點就可以了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29 02:05:00
修改自治條例已經是最低要求了 想連這個都省掉就有規避監督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05:00
當然需要議會當初編給你預算建置監視器使用目的變更你不改自治條例不然就是要自己編新的預算來買監視器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5-04-29 02:06:00
簡余晏好像去年就說不行了
作者: lovemiwa (宅心肥厚)   2015-04-29 02:06:00
跟超速照相一樣立告示提醒總可以吧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06:00
怎麼一堆人都覺得行政機關跟皇帝一樣可以隨便亂搞很多人還搞不懂爭議問題XD不是立不立牌的問題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5-04-29 02:07:00
就先去會辦一下法務局看看嘛XD 我很好奇會提什麼意見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08:00
柯P要解決這問題很簡單啊,你就讓交通局編預算建置取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4-29 02:08:00
類似測速那種我認為可行,但柯p目前講的是監視器就有疑慮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09:00
締違停專用的監視器,然後給議會審 過了就幹幹看阿XD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09:00
使用目的變更只是阻擋的手段而已 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啊真正的問題本來就是對個人隱私侵犯的疑慮而已 有搞不清楚嗎XD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10:00
阻擋的手段?重點就是行政權要尊重立法權 很難懂?就跟服貿一樣 行政權覺得簽這很讚 我就自己去簽過了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10:00
如果沒有對個人隱私侵犯的疑慮 立法權會阻擋行政權?問題請循其本 謝謝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29 02:11:00
所以從目的-手段跟連結性跟實際執行還有設備使用的適法性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11:00
立法權你就別管這麼多了 反正Z>B 那當初太陽花衝假的?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13:00
使用目的變更干比例原則甚麼事? 都還沒送議會咧XD
作者: aidao (愛到)   2015-04-29 02:13:00
測速照相是有法律授權的吧...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13:00
你以為只涉及到監視器建置自治條例嗎?還有道交法哩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14:00
請教一下 道交法哪一條有疑慮?
作者: kobeyo (爽哥)   2015-04-29 02:15:00
所以柯p 會送給議會審嗎? 還是要硬來了@?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16:00
道交法7-2條 阿 只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才可逕行舉發 你知道嗎?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16:00
有疑慮的7-2我都講過公告架設地點了 與比例原則又何干?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4-29 02:17:00
因為地方條例涉侵害人民權利就要有上位法律授權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17:00
不就很好笑 我一開始就講要公告架設地點了吧?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29 02:17:00
先討論一下幕僚才能蒐集輿情回去報告阿 等到硬幹就來不及了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18:00
重點不是架設地點好嗎 你還是沒看懂法條 違規停車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18:00
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警不在當場當然無法舉發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5-04-29 02:19:00
新聞好像說市警局那邊會先研擬幾套方案,再詢問相關局處柯P有稍微先讓步一下,不直接硬上的樣子....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19:00
你違停駕駛人在場你就不能用逕行 這就是問題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20:00
可把7-2條原文引出來看看 哪句寫駕駛人不在場才能舉發?只要構成"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就算成立了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21:00
不是所有違規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就可以有看到這個嗎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22:00
"下列情形之一" 請問哪個情形有寫出駕駛人不在場?你可以順便看看第七條: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整句看下來 我沒看到有限定駕駛人不在場才能舉發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27:00
舉重以明輕,為什麼要規駕駛人不在場的違規停車可用科學儀器逕行舉發,就是有人在的時候你就必須用開單的如果你的解釋是只要用"科學儀器"證明的"所有違規"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29:00
我前面不就講了 警不在當場當然無法舉發啊...這又干舉重以明輕甚麼關係?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30:00
都可以用逕行舉發,那只能說是我們的法律見解不同了那是你警察自己不到場的 不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4-29 02:31:00
而且科學儀器那段,也不是授權只要用科學儀器就能開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32:00
可以為而不為 跟 客觀不能為 是兩件事情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32:00
那我想請問壓線式固定照相系統是當場不能還是不宜?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33:00
所以為甚麼要規定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可用逕行舉發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33:00
總不會是"那是你警察自己不到場的"吧?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35:00
闖紅燈或平交道原本就規定可授權逕行舉發 援自何法?不要跟我講是同一條7-2耶 XDDD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36:00
你闖紅燈的行為本質上本來我警察就很難當場開單給你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36:00
套句你的邏輯 "那是你警察自己不到場的"啊 不是嗎??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37:00
看你對道交法認定可以逕行舉發違規種類不是很清楚闖紅燈是一種動態違規 但 違規停車是一種靜態違規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39:00
你比較清楚的話 可以說說闖紅燈得逕行舉發援自何法啊XD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40:00
7-2條 第一項 第一款 算了 你應該不是念法律的你可以看看之前柯P自己的交通局長鍾小姐是怎麼講的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43:00
闖紅燈的要件:紅燈時未通過停車停止線/通過停車停止線/通過路口 動態違規主要是在於對於違規事實的舉證較麻煩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44:00
http://tinyurl.com/mzkppbl 最後一段 自己看吧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50:00
事實就是無明文規定員警無法執法情況下才能用儀器輔助有模糊地帶在除非有判例輔助 不然台灣法條有模糊地帶在也不是新鮮事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5-04-29 02:54:00
就像前面說的你要用科學儀器蒐證也不是說用一台監視器就可以包辦取締所有違規,還是要回到合比例原則檢驗
作者: flysonics (飛音)   2015-04-29 02:58:00
那就是使用目的變更啊 一翻兩瞪眼的事與比例原則無關吧你說警方調閱影像權限得合乎比例原則我覺得還較合理些
作者: aidao (愛到)   2015-04-29 03:01:00
溝通不能,想法差太多,放棄原po慢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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