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萬安演習28日登場! 北部人車管制

作者: chejrk (kkman)   2015-04-28 18:31:45
※ 引述《sm90109 (小鹿斑比)》之銘言:
: 萬安演習28日登場! 北部人車管制
: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50427-8r8k
: 【台灣醒報記者鄭宇晴台北報導】北部地區28日下午1時30分至2時舉行104年度軍民聯合
: 防空「萬安38號」演習,高鐵、台鐵及北捷列車均正常行駛,然而車站的旅客須依站務人
: 員指示,避難至演習結束。高速公路則「准下不准上」,於各交流道、匝道實施管制,下
: 交流道的車輛也須立即疏散避難。
其實個人看法是應取消「萬安演習」。
維基百科:
萬安演習是中華民國的防空演習代號,由中華民國政府策劃、發布,
實施範圍為臺澎金馬地區。依《國防法》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規範,辦理演習與訓練,驗證動員作戰能力與年度動員準備計畫之適
切性,提升緊急應變能力。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
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動員區分階段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二、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
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第五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第二章 組織及權責
第六條 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
其內容如下: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
戰略構想,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
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70013
國防法
第 四 章 國防整備
第 21 條
國防兵力應以確保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並依兵役法令獲得之。
為維持後備力量,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施以教育訓練。
第 五 章 全民防衛
第 24 條
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
動員或局部動員。
第 25 條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
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
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第 26 條
行政院為辦理動員及動員準備事項,應指定機關綜理之。
第 27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因應國防上緊急之需要,
得依法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
第 28 條
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
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10030
國際法-海牙第四公約 有關陸戰的法規與習慣
【第 1 條】
 戰爭法律、權利和義務不僅僅適用於軍隊,在下述條件下亦適用至國民兵、志願軍:
 為下屬負有指揮責任的人員;
 在遠距離即可辨識之固定標誌;
 公開攜帶武器;以及
 實施符合戰爭法與戰爭習慣法之行動。
 在以國民兵、志願軍組成軍隊或組成軍隊一部份的國家中,並被“軍隊”所管制。
【第 2 條】
 軍隊即將到臨前,未被佔領區域之住民,其自發性的以武器抵抗入侵軍隊而無充足
時間依據第 1 條的規定進行組編,若其公開攜帶武器且若其遵守戰爭法和戰爭習慣
法,應被視為交戰團體。
第三節 敵意地區的軍事當局
【第 42 條】
佔領地是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之一塊區域。
佔領範圍僅及於此當局建立與實際控制的區域。
【第 44 條】
 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提供有關敵方軍隊之消息或其防禦方式。
【第 45 條】
 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第 52 條】
 不應向國內自治體或住民徵用物資或服務,除非為佔領軍所需。此項徵用應
 與當地資源相稱,且基於此項性質,不得課徵住民參與抵抗其本國之軍事行
 動的義務。
 前述徵用物資與服務應由當地佔領當局指揮官為之。
 徵用物資應儘可能以現金購買,若無法以現金購買,則應給予收據且應盡快付清。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61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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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台海發生戰役,會面臨幾個狀況:
第一:現任志願役:中華民國花錢請的傭兵,符合海牙第四公約第1條。
         請拿起武器去保護中華民國。
第二:義務役退伍後備軍人:
   A。違反國際法將擁有「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台灣住民,轉換中(華民)國國籍。
B。中華民國在二戰是美國的盟友,也是台灣住民的敵人。
     所以徵兵,是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
C。如果你真的挺中華民國拿武器自願參加抵抗,就符合海牙第四公約第2條。
別傻傻上戰場替中華民國死,自已的權利要看清楚。
作者: taso5566 (幾度風雨)   2015-04-28 18:34:00
現在是依"民防法"
作者: floz (醉)   2015-04-28 18:34:00
所以正確做法是大喊日本老大快來嗎?
作者: sookie (宣醬)   2015-04-28 18:51:00
還好我是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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