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監視器抓違規免罰 法官嗆柯P「看誰腦袋

作者: allforyour2 (哭雲)   2015-04-28 14:00:21
: 錢建榮在蔡姓民眾抗罰案判決中,引用林子儀前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戶籍法》規
: 定領身分證必須按指紋,違憲)提出的意見,呼籲行政機關應尊重並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
: 權:「此刻,我們必須停下來思考,究竟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想要以什麼為終極目的
: 的國家?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以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
: 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
: 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社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
: 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治安與效率都是國家應該追求之
: 重大公益,惟其終究必須停留在某個界限之後,不能無止境地一昧向前,犧牲其他一切。
: 」
: 錢建榮也在判決中寫出自己對於無所不在的監視器的看法:「司法權,尤其行政法院,基
: 於保障人民權利與監督行政權的立場,如再不遏止行政機關此種無正當合理法令依據及漫
: 無限制的個人資訊流通,並據以作為處罰人民之證據,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於1948年
: 的傳世名著《1984》書中所描述的「老大哥」就在你身邊,要重現於臺灣社會並非不可能
: 的神話。」(丁牧群/台北報導)
釋字603之所以違憲是因為比例原則(手段跟目的不符比例)
因為記錄指紋行政機關是為了"找失智老人&無名屍體"
而上面這二項一年的發生頻率不到一千件。
為了這一千件而要讓二千三百萬人嚴藉隱私權受侵害,不符比例原則。
(德國有言:不拿大炮打小鳥)
但今天如果用"隱私權"來當取締不當的理由,那應該要把行政權提取監視器影像的權力
收歸法院,而不是像現在隨時都可以使用。
但現在什麼都可以使用,卻又說"拿來取締交通違規"就是侵犯隱私?
也許該法官是想表示應該減少監視器或提取權歸屬法院,只是沒辨法所以這樣提出來?
如果只是單純交通違規不行,平常隨便看可以,那就很沒有道理可言了。
現在是法律過不了,自治條例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的話都是得撤銷。
是故就算台北市議會通過,行政院也是可以撤銷的。
不過如果真的通過被撤銷,就可以上大法院會議釋憲了。
這個時後"比例原則"未必就不能適用,因為單純在公共場所的錄像,可以打擊犯罪
交通事故與交通違規,非不得為手段失衡。
所以要用隱私來提的,要動員修法制衡行政權提取影像的權力,或直接撤掉監視器。
如果隱私不足提,那交通違規就更合理了。
當然我不覺得可以外包,不要拿中國大陸來比,他們又不在意人權。
外包私人公司,沒有辨法監督私人使用影像之目的。
真的拿來跟抓猴公司配合,你也沒辨法。不是什麼都適合新公共管理的那一套。
這樣就真的變成空心國了。
現在要監控一個人在外面的行動,有什麼難的?狗仔幾年前就示範過了。
何況可經過設計:比如經過程式,呈現給執法機關看到的只有牌照到輪胎下地方這範圍
而不是全部的圖像,原始圖像需要更高的保密層級(法院)才能提取。
(就一個長方形,高度是車牌到地面,寬度是輪胎在外側一點)
這樣沒辨法抓闖紅燈或其他的,只能抓違停。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4-28 14:01:00
這種事情本來就要打官司才會明確 不然就是淪為嘴砲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5-04-28 14:02:00
國外進城收費也有電子判讀的 也是侵害隱私權?
作者: icar   2015-04-28 14:05:00
是侵犯個資,不是侵犯隱私,前題就錯了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5-04-28 14:05:00
最高議會都可以監聽把廢吃到飽 什麼比莉原則都只是浮雲
作者: theken866 (星之痕)   2015-04-28 14:10:00
民用的行車記錄器都能檢舉開罰了,政府設立的卻不行?
作者: allforyour2 (哭雲)   2015-04-28 14:11:00
國會爛,但法律還是從那邊出來。政治本來就難管。
作者: tbmh2003 (小瑪兒)   2015-04-28 14:12:00
法官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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