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搓乳」變「戳乳」 少女告父猥褻結果…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4-28 08:03:53
※ 引述《SuperKMT (2016唯一支持連勝文總統)》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搓乳」變「戳乳」 少女告父猥褻結果......
: 3.完整新聞內文:
: 台北市一名男子遭就讀國中的15歲女兒提告,指前年她洗澡時,父親拿10元硬幣開啟浴室
: 的喇叭鎖,闖入浴室搓她胸部,她向輔導老師泣訴後報案,檢方依對未成年猥褻罪起訴狼
: 父,不料士林地院審理時,法官要求少女形容「如何搓?」她竟伸出食指說:「就像按電
: 鈴一樣『戳』一下」,法官當場傻眼,原來此「戳」非彼「搓」,認定被告並無猥褻女兒
: 意圖,昨判無罪。
: 這名父親年約40多歲,平日對女兒管教嚴厲,前年察覺女兒在臉書上和男網友大談鹹濕話
: 題,擔心女兒性觀念偏差,還請輔導老師多關心女兒。
: 不料輔導老師與女兒諮商時,女兒反控父親對她搓乳猥褻,還利用一家人睡大通鋪的機會
: 偷摸她屁股,輔導老師趕緊通報社會局安置女兒並報案。
: 但審理時,法官要求女兒用動作形容如何遭「搓乳」,在指認室的女兒卻伸出食指說:「
: 像按電鈴一樣『戳』一下」,法官當場傻眼,也比出按電鈴的姿勢,二度向女兒確認,原
: 來女兒指控的是「戳乳」而非「搓乳」,但父親此舉仍讓她感到不舒服。
: 父親則辯稱,家中僅一間廁所,當時尿急才用硬幣開門,並無觸摸女兒,家中其他人也會
: 用硬幣開門如廁。但因父女感情融洽,時常嬉鬧,有時女兒戳他下體,他也會戳女兒胸部
: ,這名父親認為,因前陣子不滿女兒與男網友來往,而管教嚴厲,女兒才會藉此報復。
: 法官審酌,這名父親若企圖猥褻女兒,卻要輔導老師介入關心,與常情不符,加上女兒證
: 稱父親僅戳她胸部約1、2秒鐘,雖讓她感到不舒服,但此舉應不足以滿足父親性慾,又女
: 兒指她遭父親摸臀時有大叫反抗,但睡在一旁的哥哥卻證稱「根本沒聽過」,法官因此認
: 定被告罪證不足,判無罪。可上訴。(吳珮如/台北報導)
: http://i.imgur.com/h5S5rSe.jpg
: 少女指控父親在浴室內對她申狼爪「搓」胸,法官審理才知少女是被「戳」胸。示意圖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goo.gl/9bzup3
: 5.備註:北市不意外,都是愛莉不乖
: http://i.imgur.com/F3ja0Tu.jpg
先說結論
實務上對〈強制猥褻罪〉的成立條件審核是很嚴格的
造成很多案件判決看起來匪夷所思= =(此處不討論法官…)
由於罪刑法定的原因,判決不能擴張法律,只能限縮法律的適用範圍…
所以期望刑法界的大老、教授們可以幫幫這條法律的修正!
因為立法缺陷,對〈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的該當(成立),並不容易!
1.爸爸要有『犯罪的故意』。
2.爸爸要做出『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的行為(滿足自己,誘起他人性慾= =)。
3.爸爸要『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
妨礙女兒的性自主,使女兒不得不屈服。
※乘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對其不當觸摸(被害人發覺遭不當觸摸時,行為已結束)此種
狀況〈強制猥褻罪〉不會該當,現行僅能適用〈強制觸摸罪〉……
如果不幸遭遇”強吻”襲胸”摸臀”攻擊隱私部位”…等”短暫、瞬間的”行為,
而被害人不及抗拒的情況,
請注意用《性騷擾防治法》§25 〈強制觸摸罪〉成功機率比較高!
罰責:『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NT$10萬元以下罰金』
好孩子不要往下看哦!!!

看到這精美的兩年以下了嗎?

也就是你夠「財大氣粗」

靠著『認罪協商』

罰罰錢錢就了事囉!!!

古來有句話『王親貴族不適法』,咱們平民百姓…宛如那砧板上的魚肉…配上沙西米…阿
嘶~~~
誤XDDD
好吧
想想如果是亂提告,能按此擋掉就算了,
但是真正發生受害的人,得不到該有的正義,內心的絕望跟後續的生活…
遲來得正義可能已經來不及了……
告錯法條失敗這種情況,想想這女孩回家還能活嗎……
(欸欸欸律師勒,都沒在看判例嗎!!!???)
哎呀遠方的天空似乎又聚集不為人知的黑暗阿(茶~
作者: japan428 (牽著妳走 :D)   2015-04-28 08:06:00
太鬆等等PTT某些板整天上法院就飽了
作者: john50710 (孫胖)   2015-04-28 08:07:00
認罪協商不是這樣用還有罪責主義也要注意
作者: ncc5566 (政大宅男)   2015-04-28 08:11:00
臺灣有認罪協商?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4-28 08:13:00
強制觸摸本來就不是什麼真正嚴重的犯罪 可罰錢本來就很正確阿 不然你想怎樣? 要不要連闖紅燈都抓進去關好了
作者: crocus (哪來的)   2015-04-28 08:16:00
筆記ψ(.___. )>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5-04-28 08:16:00
不適還有摸10秒無罪的 大驚小怪
作者: rockiey (lovemiya)   2015-04-28 08:27:00
對女兒好一點,不然被婊性侵,根本啞巴吃黃蓮
作者: LittleBeauty (鬍子小妹)   2015-04-28 08:27:00
早就有實務採取學說看法,認為主觀要件已違反他人性自主權即可用功點好嗎?
作者: rockiey (lovemiya)   2015-04-28 08:29:00
我如果是他老子,我會要求政府安置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5-04-28 09:06:00
違反他人性自主權這種說法 完全逸脫客觀要件 只是88年修法後留下來的錯誤見解
作者: NightSoul   2015-04-28 09:15:00
阿..就台灣人喜歡告大條一點的,想說這樣檢警察會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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