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網路霸凌 朱立倫:立法、執法反制

作者: xa9277178 (楓曦)   2015-04-24 12:33:11
※ 引述《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之銘言:
: 你立法 我就去砸雞蛋
: 我們不需要現代文字獄~~~~
: 現在又不是大明朝~~~~
: 不需要東廠
: 但是這年頭 沒寶貝的倒是很多
雖然知道此篇應該會被噓翻還是要講,
一堆人"反網路霸凌立法",真的很像是
假設你媽炒菜有點鹹,你跟你媽說少放點,
然後你媽不爽就說:阿不然以後不要放鹽就好了。
這樣極端的完全否認,根本莫名其妙。
你說網路沒霸凌?
說什麼這才叫做真誠真實的反應,根本是合理自己的暴行。
你在路上看到別人說你不喜歡的話,做你不喜歡的事,
你會直接過去罵他白痴智障嗎?
你應該很容易會被人家打吧...
那麼你說網路相對於現實是不是有合理言語施暴的方便性?
絕對是有的阿,還一直跳針什麼,網路IP查的到阿,沒
匿名性阿什麼之類的,根本就沒搞懂問題。
問題是網路上的確就是很方便去讓這些自以為中肯的人,
行其合理、中立、客觀別人又一定要接受的惡劣言語。
所以我認為立法保護一個人不受惡意對待的法益超級合理,
還什麼丟雞蛋勒,你不負責任沒查證就酸別人的時候雞蛋丟不到你、
懶得為了一句垃圾話上法院告你,所以你就覺得自己都是對的?
以下開放回文「垃圾」、「白痴」、「滾」、「智障」,
這就是水準,我有說錯嗎?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5-04-24 12:34:00
他可以講你也可以告囉,有沒人規定只能被罵不能告人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5-04-24 12:34:00
你說錯了,刑法本來就可以保障到,何必新立專法
作者: psku (@(o‵ェ′o)@)   2015-04-24 12:35:00
天才
作者: hsiawenc (公司有法務,如有一寶)   2015-04-24 12:35:00
你說對了
作者: xzcb2008 (非常森77牛)   2015-04-24 12:35:00
被霸凌的人通常那篇文章也沒有道理立足吧...只能說很多名人都是咎由自取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5-04-24 12:35:00
如果只能被罵,不能主動反擊的話,那才有霸凌的立論可能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龍之介)   2015-04-24 12:35:00
訟棍來囉^^ 歡迎上鉤。
作者: Sayd20   2015-04-24 12:35:00
幫補
作者: surnameada (傳奇般的低能)   2015-04-24 12:35:00
你都說是懶得告了,那新法有意義嗎?
作者: yfme (中螢)   2015-04-24 12:35:00
中肯,不過你會被吱吱噓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5-04-24 12:36:00
國民黨只是想要推網路控管,不是想要真正的反霸凌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5-04-24 12:36:00
道德,這有點莫名其妙這種事可以改成非告訴乃論的話,那政治人員財產來源不明最應該先改成無其徒刑才對,這世界上還有比網路上罵罵人
作者: www5566 (微笑)   2015-04-24 12:37:00
行政命令大還是憲法大? 天才哥
作者: xzcb2008 (非常森77牛)   2015-04-24 12:37:00
我也覺得繼續採取告訴乃論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5-04-24 12:37:00
更加恐怖霸凌也更兇狠的事,先研究一下比例原則吧
作者: vintw (陽光好青年)   2015-04-24 12:38:00
非告訴乃論?笑死人了,所以你說當事人不在意也算霸凌?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5-04-24 12:39:00
思考一下,明明刑法就可以告了,卻還要新法,目的何在
作者: OwenKao (夜色蒼蒼 星野茫茫)   2015-04-24 12:39:00
=============不就好棒棒,警總要復辟囉!!===========
作者: OwenKao (夜色蒼蒼 星野茫茫)   2015-04-24 12:40:00
還【行政命令可以定網路規範,改成警政機關受理開罰】勒
作者: kcball   2015-04-24 12:40:00
那可不可以針對食品安權立新法?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5-04-24 12:40:00
外加政府可以隨意行使網路調查權跟拘提如果你不願意思考只想認同國民黨,那言盡於此了
作者: kerodo (kerodo)   2015-04-24 12:43:00
改成非告訴乃論,是認真的嗎
作者: muggyman (六張犁智英)   2015-04-24 13:01:00
原po真有趣,一邊說非法律系僅提供想法,一邊要人先念書相同的標準如果放在自己身上是不是能通過一致性的檢驗呢
作者: pp1877 (低調之神)   2015-04-24 13:03:00
你這樣講是打道德高空...事實上就是就算匿名仍然要負責任"是因為現行要告的話是要被罵的人要自行付諸行動,而大部分的人通常都不願意去費心費時費力,才會讓你有這種錯覺...而你也沒意識到你這立意良善的意見其實很容易被某些人拿來當做箝制言論自由的風向之一...這樣講你能理解嗎?底下噓你的就是覺得你重點有點搞錯了..而且你第一段的舉例根本是在講網路霸凌立法而不是反吧XD看到你在底下別篇嫌按鈴告費力,那你不覺得如果這很省力的話壓縮到很多司法資源嗎XD
作者: dryadtim (timmit)   2015-04-24 13:17:00
自己要做些事給大家看 說話給大家聽 自然有不愛的人會駡 且別人駡他也沒非要你接受阿
作者: k04121226 (Yuuko daisuki)   2015-04-24 13:35:00
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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