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大學生情慾難耐上了國小女童 判賠50萬元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8815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熱心參與志工服務的游姓大學生,去年5月透過社交軟體,認
識年僅12歲的國小女學童,雙方透過社交通訊軟體交往20天,進一步約會互訴情衷,游某
卻一時情慾衝動,很快就與女學童在國小男廁內發生1次性關係,女學童的母親提告後,
游某賠償50萬元,台中高分院則依妨害性自主判刑1年1月,不過,游某與女童是兩情相悅
,法院宣告緩刑3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游某具有國際志工服務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讀書與當志工
之餘,也打零工賺錢,每月收入8000至9000元,他於去年5月下旬,透過電腦社交軟體「
LINE」,認識就讀國小剛滿12歲的女學童。
雙方透過「LINE」交往約20天,已具有男女朋友的情誼,同年6月14日上午,兩人約在苗
栗縣一處車站見面,隨後,女學童帶著游某進入一所國小,雙方於國小的男廁內發生性關
係,事後女學童的母親提出告訴。
判決書指出,刑法妨害性自主規定,對未滿14歲的男女性交,因未滿14歲男女的身心尚未
成熟,縱使對方同意,也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可處3年至10年徒刑,不過,高分院認為,
男女雙方兩情相悅,游某年僅18歲,無法克制自身的情慾,一時失慮犯案,也沒有巧言虛
偽欺騙女學童,酌量減輕其刑。
判決書還強調,女童的父母親,在地檢署偵查與地方法院審理時,都表達不願意和解、不
會原諒游某行為,不過,游某仍積極協商,雙方於今年2月終於達成和解,游某賠償50萬
元,因此,游某沒有再犯之虞,判處1年1月徒刑,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緩刑期間要提
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以及20小時的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