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要怎麼檢舉警察?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5-04-14 03:36:54
※ 引述《lagxp (o'_'o)》之銘言:
: 各位鍵盤警察、律師、檢察官、法官
: 大家午安 大家好~
: 看完一連串討論,主要都是爭執於「搜索合法與否」
: 二、警察壓制被害人(壓在牆上)有沒有可能成立強制罪?
: 大家都漏掉這部分,這裡面也包括,人民可不可以攝影警察行使職權過程?若不可以
可不可以壓制蒐證人?
: 以上,幫大家澄清一下,不然一堆「心虛論」、「嗆警論」真的看不下去,是有人刻
意在帶風向嗎?
: 各位道長怎看?
是你帶錯風向。
民眾在警政署前與執法員警「互相蒐證」
http://pnn.pts.org.tw/main/wp-content/uploads/2013/01/EDD_5545.jpg
法務部網頁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6903&ctNode=27518
(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
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就是可以錄啦)
(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
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
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
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
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
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
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5-04-14 03:39:00
比較想檢舉新警察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5-04-14 06:56:00
法務部常做一些狗屁函釋被法界酸暴例如拍臉特寫不行 所以跟學運時一樣臂章一遮裝備一穿號碼看不到 你就等含冤而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